公告送达
你于2021年12月16日🐻 在上海市松江区茸树路199弄1号109室(门牌号109号)涉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本机关多次联系你未果,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沪(松)中办调(询)通字〔2022〕第01004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ও 请你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路315号接受调查询问,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及相关行政许可等有关材料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6355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李群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归还车牌号为粤SM8E81的车辆;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逾期还车的租车费用及其他费用148714元(153972元扣除已支付的525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车辆之日止的超期租赁费(正常日按196元/天计,法定节假日(除春节外)按同类车辆价格的150%收取,春节期间按同类车辆租赁价格的200%收取);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林嘉伟诉被告林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24%/年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4日;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于勇强、罗伟强、龙姝英、夏美玲、谢石花、江振平、钟旨玲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4民初3476、3477、3478、3479、3480、7427、742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毅鹏与被执行人寰度空间(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案号:(2022)粤0105执2045号】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广东省中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案号:(2023)粤0105执1451号】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院受理原告郑凤娴与被告黄仲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十三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按每月三百元利息,从2018年3月5日计至还清之日;以本金三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0年11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五千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761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0〕50号) 本委已受理冯天才与你单位追索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466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9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