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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6355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6355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李群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归还车牌号为粤SM8E81的车辆;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逾期还车的租车费用及其他费用148714元(153972元扣除已支付的525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车辆之日止的超期租赁费(正常日按196元/天计,法定节假日(除春节外)按同类车辆价格的150%收取,春节期间按同类车辆租赁价格的200%收取);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