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婵与被告曹锦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书等材料,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2000元及利息13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受理原告徐亦彬(个体工商户)诉被告林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508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321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程远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74382.63元、利息7516.66元、滞纳金7539.54元、其他费用3134.12元,及2019年2月16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定于2019年9月26日9时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在执行(2017)粤0104执35173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3705号的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张科峰(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4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许美芳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粤0103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撤销(2021)粤0103执异92号执行裁定,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3执异4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许美芳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的蒋海雄与孙久东、李章碎、孙文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140000元及利息26133.33元(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8日X合计166133.33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精学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精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华越与广州市精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精学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鉴于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责令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其中限制消费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他执行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承诺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882S0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粤A882S0货车2019年(含)至2022年(含)共4年(48个月)的车辆服务费4320元(90元/月)及其自欠费之日至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暂总计4320元;4、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