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在执行(2022)粤0105执3272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院受理原告李兰、潘伟明诉被告卢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2106号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恢复砸烂的商铺(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小梅大街2号2112房)原貌;2、被告赔偿由于损坏商铺,由2018年1月14日开始商铺损坏不能出租(每月1018元)导致的租金,直至恢复原貌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王义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625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义琴与被告何朝银离婚;二、婚生子女何丹、何梦欣、何廷锋由原告王义琴抚养,由被告何朝银每人每月各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自2022年5月起至何丹、何梦欣、何廷锋分别满18周岁时止。定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抚养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在执行(2022)粤0105执1792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旨:公告111年3-4月(期)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第1项后段及第2项规定,申请开立111年3-4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3-4期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3-4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田仕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3837.97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2月15日的透支利息为7639.37元;从2019年2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3899.04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滞纳金9368.26元
由于原告×缫丝厂等268家企业未按规定在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参加2000年度企业年检,被告某市工商局遂于2001年4月30日在该局办证大厅采取公告方式,统一下发通知,责令原告等限期办理年检。7月16日,被告以原告等仍未申报年检为由,予以立案查处。7月17日,被告在原告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迳行在该局办证大厅公告栏内张贴“听证告知公告”
本会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德仲字第253号,简易程序),已组成由何荃麟担任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仲裁庭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11时在本会第一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上述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