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2019年独山子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全面领会文件精神并严格贯彻落实。新制定规范性文件0件,全年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事项0项。顺利完成机构改革
最近几天,银杏树上的果实熟了,在熊猫大道河边散步时,经常看到不少市民粗暴采摘人行道两旁的果实,导致银杏树树叶掉落,纸条折断,是一种很不文明的行为,现在也正处于创文明城市重要事件,希望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制止这用不文明行为。 您好!您写在“问政雅安”题为《熊猫大道沿线银杏树被粗暴采摘果实的建议》的信件已收悉,信件中所反映的城市管理相关的问题,我局已安排姚桥大队执法人员调查处置。 经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确实有个别市民在公共绿化区域采摘银杏树果实
本文摘要:10月23日晚间,***发布命令了对飞乐音响的行政处罚事前告诉书。***查明,飞乐音响拿着两份框架协议就证实收益,最后两份框架协议皆并未继续执行,造成公司业绩相当严重虚增。 2017年6月22日,沿河县政府开会会议并构成《关于订立“智慧沿河”合作内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就与飞乐音响合作事项可行性达成协议完全一致协议
2021年1月9日,黑龙江望奎县出现两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后,绥化市、望奎县及时发布了疫情通告。青冈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1年1月10日在媒体发布了紧急通告,要求2020年12月27日以来望奎县来青返青人员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接受核酸检测,随后又相继发布相关公告再次强调以上事项。 2021年1月10日14时,青冈县公安局民警在昌盛镇幸福村村民微信群内全文转发了紧急通告,违法行为人田某某是该群成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规定,2016年1月1日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发。按照《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0〕18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20〕3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阶段(2020年6月底前)。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机构改革情况,积极与县编制部门做好衔接沟通,向县司法局报送本单位、本部门现行有效的三定方案
现实中往往有这样的事,公司已经完成税务登记证和工商的注销,后来税务机关却查到,企业存在偷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还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吗?有 现实中往往有这样的事,公司已经完成税务登记证和工商的注销,后来税务机关却查到,企业存在偷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还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吗?有人可能会不解,注销税务登记证时,税务机关不是已经进行了检查吗?怎么注销后,又说有问题了呢?企业是否存在税务方面的违法行为,属于“事实”的范畴,被证据证明了“有”就是“有”,没有被证据证明“有”就是“无”,而与是否检查、检查是否查出来没有关系。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收取了虚开的发票,但注销前及办理注销时,都没有被发现。注销后,因为开票方被查到,顺藤摸瓜,查到了该公司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大法的实施,将按照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和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邳州女子刘某算是胆大包天,从未接受过系统医疗训练的她不仅在无证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还在相关部门的三次取缔后,第四次“开业大吉”,正当她美滋滋地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收取看病费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日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非法行医案,刘某这个“蹩脚医生”恐怕在短期内顾不得她的生意了。 刘某早年进行过短期的医疗培训,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1年5月份开始,在父亲家中擅自开办诊所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奉新县乡镇政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奉新县乡镇政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奉新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和《奉新县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组成。乡镇政府权责清单共91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处罚4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行政权力75项(行政调解3项、审核转报14项、行政监督检查15项、备案4项、内部管理6项、其他33项);公共服务事项共89项
违法行为类型:该单位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 违法事实: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劳动用工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2]14号)》要求的期限报送劳动用工相关材料,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劳动用工相关材料,本行政机关对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2]14号)》,该单位仍未在责令期限内报送劳动用工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