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报
为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有关建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报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报告的函》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国务院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03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315@saic.gov.cn
功能介绍 西南地区最有用的新媒体,我们只负责提供三样:信息、情怀、卖个萌。你想看的不想看的,全在这里了。关注了就表走,你敢取关,我就……打你! 9月20日新津县政府第23次常委会上通过了“新津撤县设区”的议题,下一步,将报请成都市政府同意撤销新津县设立成都市新津区,并由成都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
2009年,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旧式挖掘机进口申请材料转报工作的通知》、《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细则和上调出口商品退税率等措施,这些措施对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中投顾问机械行业研究员段嘉宣认为,在2009年,我国政府所出台的政策中,一部分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冲击,来加快产业复苏和促进产业升级的刺激措施,另外一部分则是面对市场形势,加强了对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内制度的优化完善。 首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允许企业抵扣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此举避免了对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收税,对带动我国工程机械企业更新技术装备带来了积极影响;紧接着出台《关于旧式挖掘机进口申请材料转报工作的通知》中,加强了对二手挖掘机的管理,对超过5年以上的二手挖掘机不再颁发进口许可证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征收(用)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结合当前我区征地实际补偿情况,需对现执行的定海区征地青苗、经济作物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作进一步的调整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保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08〕104号) 2019年10月,开始启动征地青苗、经济作物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期间通过资料收集、调查走访、局内部相关科室和集体讨论等一系列基础工作,形成调整后《舟山市定海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初稿。 2020年6月上旬,我局向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多次以座谈、书面征求意见
内江市针对部分工业企业在土地、资金、人才、要素保障、政策落实等方面的重大难点堵点问题,由市领导每月召开1次化解困难问题专题会商会,建立“市级党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共商平台,现场听取企业重大困难问题诉求,研究解决措施,确保企业问题得到化解。 一是做好问题收集。通过企业直报、帮扶收报、12345等平台转报、县(市、区)提报、会议收集等渠道,广泛收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编制和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编制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019以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委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新华网北京9月3日电(记者陈菲)记者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获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正在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并积极推进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17个部门和单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逐项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国务院办公厅转报来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印发给了常委会组成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
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贸部令[1995年第1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一、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决定、命令。 二、根据米易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经济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参与园区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及实施工作,协调入驻园区项目的选址、规划审批,对入驻园区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