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要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但受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制约,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不高,欺诈骗保问题普发频发,基金监管形势较为严峻
一卡通联名卡:由信用卡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与“一卡通票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发行,具有信用卡与一卡通功能之芯片信用卡。 自动加值:当一卡通联名卡的一卡通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次消费或低于一定金额时,可透过自动加值设备,自一卡通联名卡之信用卡可授权额度中,自动加值一定金额到一卡通卡内,客户无须于交易中进行签名确认(免签单),无打印单据且无需支付任何手续费之作业。 全票身份者适用;未满12岁、65岁以上、身心障碍者与必要之陪伴者一人等,符合相关法令规定得购买优待票旅客需另行购票
何谓“程序监理人”?家事事件法作何规定? 法院于审理家事事件时,如遇无程序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之虞;无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亦或为保护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认有必要,得依利害关系人声请或依职权选任一人或一人以上为“程序监理人”。例如夫妻诉请离婚,两造就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负担争执不休,双方均聘请律师积极争取,此时法院为照顾未成年子女之权益,即可依家事件法第15条之规定,为该未成年子女选任程序监理人。 程序监理人有别于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特别代理人、第70条之具有特别权限之诉讼代理人的地方,在程序监理人于受监理人本人依法所得为之程序行为事项内,可为受监理人之利益为一切程序行为之权,并得不受受监理人意思所拘束,更可独立提起上诉、抗告或为其他声明不服之行为,至于程序监理人之行为如与有程序能力人之行为不一致时,则由法院介入判断何者较为适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完善配套制度,我们组织起草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兼顾了不同阶段、不同方式的咨询服务及费用计取等需求。 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期限、费用等,集中约定了协议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件对咨询服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原则性约定,包括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成果、服务费用和支付、违约责任等;专用合同条件可对相应通用条件中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费用和支付、进度计划以及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等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但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为了不伤害双方感情,促使他们和好,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航空运输公司在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一种服务交换活动。航空运输作为一种新的交通运输类别,距今年只有百余年历史,其产品表现为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延续,产品形态是运输对象的在空间上的位移,通过航空运输使用人的购买完成其商品属性。航空运输可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航空旅客运输、行李运输和货物运输等类别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理解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行丧失,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劳动权利义务带有延续性,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者可以据此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将其作为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止条件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笔者以为,劳教戒毒人员个体首先是独立的人——不是我们的“工作对象”,也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戒毒工作和法律关系的主体。将戒毒人员置于“工作对象”麾下,定为“法律关系客体”范畴,说明在观念层面:我们没有充分认清戒毒者个体因素中的积极方面,而是一以惯之地将之定格为消极的对立面,却忽视了他们正是我们行之有效地开展工作的关键——工作只有通过他们才能进行下去,工作成效只有借助他们才能体现出来。在法律层面: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所保护的为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一般表现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等,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的则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明确地指向“人”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并购:指公司之合并、收购及分割。 三、合并: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参与之公司全部消灭,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灭公司之全部权利义务;或参与之其中一公司存续,由存续公司概括承受消灭公司之全部权利义务,并以存续或新设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现金或其他财产作为对价之行为
法人之间为显示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条款有: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 经济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