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拨
各级政府于本法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未依修正前之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所应负担之保险费拨付保险人者,须即向保险人提出还款计划,其还款期限不得逾八年,保险人并应依修正前之第三十条规定向其征收利息。 第一类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险人所属之投保单位或政府应负担之眷属人数,依第一类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险人实际眷属人数平均计算之。 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保险费,依下列规定,按月缴纳: 一、第一类被保险人应自付之保险费,由投保单位负责扣、收缴,并须于次月底前,连同投保单位应负担部分,一并向保险人缴纳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泾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泾政办〔2017〕14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引导、保障、支持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宣城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宣办发〔2014〕25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县政府设立,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强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等工作,增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专项资金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输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61号)文件精神,根据参训人数向组织单位开班前预拨40%的开班费用、未参训学员培训前面试体检费用,结业后拨付40%的结业费用,出国后拨付剩余的20%培训尾款。对忻州市鑫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拟拨付对外劳务输出补助资金共计19.6522万元,全部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其中:已结业14人,出国17人,未参训3人。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9日—3月15日
电话营销系统也被称为外部呼叫营销系统和电话销售系统。调查表明,电话销售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营销部门的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的销售成本,便于管理者对销售代表进行考核。目前,它已成功应用于电信、航空、保险、证券、知名企业等不同行业的客户,受到广泛好评
本报讯(记者任志霞)10月21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激发汽车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增长,拉动经济发展,山西财政拿出1亿元资金鼓励各市出台政策、统筹资金,全面开展汽车促销活动。 据介绍,本次省级财政补贴仅用于202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各市促进汽车消费活动对购置5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不含)汽车的核补资金。 各市统筹资金对在202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在省内汽车销售企业购置5万元(含)以上非营运新车(含非营运皮卡)、并在省内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购车补贴
6月30日上午,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史全新主持召开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研究2015年度第一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奖励资金、宣传动员等工作。纪要如下: 一、会议研究了2015年度第一批示范项目奖励资金。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对已通过省专家评审的24个项目拨付奖励资金,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相关程序办理
法制网北京9月18日讯 记者周芬棉 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今日联合发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通过中央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暂行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 依暂行办法,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七大类:其一,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长江2020年第5号洪水”“嘉陵江2020年第2号洪水”是重庆主要河流今年入汛后的最大洪水,也是长江、嘉陵江重庆段历史上罕见的大洪水。20日上午,长江、嘉陵江洪水洪峰已通过重庆主城中心城区。 新华社重庆8月21日电(记者李松)记者从21日举行的重庆市抗洪抢险与灾后救助重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江2020年第5号洪水”“嘉陵江2020年第2号洪水”导致重庆26.32万人受灾
9月8日,财政部、应急部再次预拨四川省1.5亿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四川省进一步做好甘孜州泸定县6.8级地震救灾工作。加上9月5日已紧急预拨的5000万元资金,中央财政共预拨资金2亿元,由四川省统筹用于应急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重点做好搜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遇难人员抚恤、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整治、倒损民房修复等工作。 财政部要求四川省财政厅抓紧将资金拨付灾区,密切跟踪灾情,及时了解掌握灾区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资金需求,采取措施全力保障,并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