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善企业发展软环境和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依法规范、引领和保障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铁岭县司法局对我县20个执法部门申报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进行了审核汇总,制定了《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对外公开。 1、《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2022年7月16-17日南孔教育/亚洲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圆满完成,本次采用了OMO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课程由日本广岛大学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市法制办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蔡元庆教授主讲。 二天课程蔡教授就企业形态的选择与法律风险、公司投融资中的法律问题、控股权与公司投股权设计理念、公司治理的完善、日常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等内容,运用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大量的实际案例,分析了企业风险的来源和特点,如何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系统的、全面的、主动地、动态的进行法律风险管理和防范,蔡教授在授课过程中充分与线上线下学员互动交流,学员受益匪浅
《关于征地批复类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
《关于征地批复类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清水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清水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在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12月4日下午,学校2017年度冀华奖学金颁奖仪式在基础教学楼1803报告厅举行。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张力出席了颁奖仪式并致辞,我院党委书记王洪军做了讲话。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领导、校法制办领导、我院法学专业师生参加了颁奖仪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征地批复类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
本文摘要:北京实施二胎新政策北京二胎新政策2016年有什么新的变化?2016年1月8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倍受注目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印发。《修正案》中具体: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的组织的职工,合乎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用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减少奖励骗30天,未婚陪伴产假15天。 印发时间为1月8至1月28日
为提高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法治化水平,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校外培训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
2010年,省工商局还建立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征集、公示、监管的“守重”企业公示平台。平台引入社会监督机制,由社会各界共同对公示企业所公示的数据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及时撤销其公示资格。2018年,省工商局对公示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建立了全省“守重”企业公示指标体系,实现全省统一申报、统一评分、统一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