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
为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公证领域创新与应用,促进互联网金融与网络赋强公证业务的链接与赋能,2019年11月16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联合主办的 “区块链赋能互联网金融暨网络赋强公证业务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西三环学区举行。会议围绕“区块链公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与应用”和“网络赋强公证业务”两个主题展开研讨。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执行院长吴用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新清教授,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原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巡视员)李灵雁,北京市法学会对外联络负责人周远清,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马宏俊,北京市公证协会副会长、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主任王明亮,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王科峰等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专家、学者,全国公证行业、互联网法院以及金融、互联网、区块链科技公司等方面专家120余人参会
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是经辽宁省司法厅正式批准注册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诚实守信、敬业乐群的高素质律师。办公地点位于沈阳市沈河区茂业中心19D,设有律师办公区、接待区,贵宾区和会议区等。执业律师不但法律知识渊博、理论功底扎实、法律专业知识功底深厚,而且还具有多年从事律师工作的经验
我区承担放管服工作的单位有安监局、财政局、残联、城管局、发改局(含物价)、环保局、交通局、教育局、民政局、民宗局、农业局、人防办、人社局、审计局、食药监局、司法局、统计局、文体局、征收办、住建局、档案局、编办等22家单位。其中事业单位2家。参公1家,群团1家
2012年8月14日下午,广州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和市工商管理局信息中心联合,在广州市工商局20楼会议室举办“广州市工商局信息化应用及安全管理经验交流会暨广州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第二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代表座谈会”。这次会议是协会常务理事代表走访活动的第四站。 主管信息化与网络安全的市公安局的有关部门领导,以及市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市经信委、交委、纪委;市人大和市法制办、市工商局、质监局、教育局、农业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工商专业分局、教育局电化教育馆、房地产信息中心等党政机关信息化部门和广州电信、广州移动等企业的负责人,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部分常务理事和特邀代表等近40人应邀出席会议
广州日报讯 小区物业不得向电信经营者索要"进场费"、"接入费"违者最高罚款5万元;拒不配合光纤到户改造最高罚款也是5万元。8月14日广东省法制办官方网站挂出《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即日起至9月10日征求公众意见。 针对部分小区物业索要高额"进场费"阻碍各电信运营企业平等介入的行为送审稿拟规定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筑物的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进场费、接入费、使用费、协调费、分摊费等类似性质的相关费用
2012年8月14日下午,广州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和市工商管理局信息中心联合,在广州市工商局20楼会议室举办“广州市工商局信息化应用及安全管理经验交流会暨广州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第二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代表座谈会”。这次会议是协会常务理事代表走访活动的第四站。 主管信息化与网络安全的市公安局的有关部门领导,以及市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市经信委、交委、纪委;市人大和市法制办、市工商局、质监局、教育局、农业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工商专业分局、教育局电化教育馆、房地产信息中心等党政机关信息化部门和广州电信、广州移动等企业的负责人,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部分常务理事和特邀代表等近40人应邀出席会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昨天发布的信息,工信部今年将在信息行业推动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其中,继电信行业运营商重组后,外界最为关注和期盼的《电信法》也被提上日程。 根据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国斌介绍,为促进电信市场竞争,推进电信业发展,工信部今年将重点推动《电信法》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12月19日,区政协召开双月协商议政会,专题协商全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 据了解,原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广安区税务局,设11个股室、1个事业单位(信息中心),2个另设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组),6个税务分局。新的区税务局征管范围含26个乡镇2个街道办事处
中新社北京7月8日电 中国有关部门正在推进完善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立法工作。这是记者8日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了解到的。 座谈会当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出席会议
你局关于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工商总局牵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