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
保安林无继续存置必要时,得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保安林无继续存置必要时,得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解除其一部或全部。 前项保安林解除之审核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台湾在日据时期,其森林管理机关,就非私有林经编入为保安林之林木, 与私人间订立之采伐契约,不惟与当时适用之台湾森林令第二条,及台湾 森林令施行手续第二条、第三条之各强制规定有所抵触,且系违反台湾光 复后即经施行之森林法,关于保安林在未经农林部核准解除以前,不能砍 伐其林木之禁止规定 (参照森林法第十一条以下) ,应在无效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