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然而,赤峰一对夫妻为还债却狠心将自己亲生的龙凤胎卖掉,令人扼腕叹息。5月16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拐卖儿童罪将被告人兰某某、冯某某起诉到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侵害“红门”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后果如何? 2018年12月18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红门通机电设备经营部、赵仓宏依法立案执行。2019年11月该法院向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调查结果告知书》。 (一) 该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② 将被执行人赵仓宏列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 ③ 冻结被执行人赵仓宏所有银行账户; ④ 冻结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红利通宝机电设备经营部(原河源市源城区红门开机电设备经营部)所有银行账户; ⑤ 冻结被执行人赵仓宏在惠州红利通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50%股份; ⑥ 查封被执行人赵仓宏名下的五个商标
我局于2019年1月24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车间内有一辆刚喷完漆的雷诺车,现场气味刺鼻,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然而,赤峰一对夫妻为还债却狠心将自己亲生的龙凤胎卖掉,令人扼腕叹息。5月16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拐卖儿童罪将被告人兰某某、冯某某起诉到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6、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节选)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节选)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发文日期 2015年03月19日)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文日期 2009年09月25日)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31日)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25日)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指定清算组中介机构适用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发文日期 2010年08月27日)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年11月09日)
你知道注销、吊销、撤销之间的差别吗? 有的公司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就以为不用管了,其实不对下面少税派来介绍一下注销、吊销、撤销的意思!赶紧搬小凳子来围观吧! 首先,有一点必须明确: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 因此,不论你是被吊销还是被撤销,最后都还要走注销流程。 注销是依申请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1、甲方全程谋略规划投资项目,建设项目通路,提交项目执行方案; 2、乙方赋予甲方上述权利,进行项目投资,监督甲方项目执行情况。 1、此协议不涵盖具体的投资项目,属风险投资资本运作范畴,由甲方主要负责调研市场,寻找投资机会,并在选择合适的项目后与乙方协商投资事宜,启动投资。 2、乙方接受甲方提出的融资要求,接受注资后(投资后)甲方对于资金的全盘运作
2011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伙同"高个子"、"蝎子男"、"橘黄男"(另案处理)窜到东莞市寮步泉塘村文化中心篮球场密谋抢劫。邓某等人见被害人吴某拿出一部手机给其朋友玩,高个子遂以吴打了其弟为理由,抢了吴的诺基亚N91手机(价值不详)。后邓某将吴带到附近一条巷子里,橘黄男用脚踢吴的大腿,邓用砖头推了吴的胸口,并叫吴交出财物,又抢得吴一部3G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得手后,邓等人将吴的自行车(价值400元)骑走卖掉,邓分得人民币值2 元,同年11月14日,在吴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在文化中心篮球场附近将邓某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 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 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 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5、 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 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职业打假人是专门购买问题食品向生产者、消费者寻求赔偿而营利的一类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表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