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
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是我国市场主体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近年来国家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了很多重要的税费支持政策。在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到哪些优惠政策呢,合泰企业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海财务代理】自然人股东分红必须要缴纳20%个税吗?不一定!这三种自然人股东分红免税! 问:自然人股东分红必须要缴纳20%个税吗? 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一 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梅州市强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平远县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是目前我县较为大型的企业咨询管理公司。公司拥有高、中级专业人员9人,有5个专业服务的合作资源。公司本着“为客户创造价值,与企业共同成长”的理念,遵照“做实做细、专业创新、持续改进”的工作方针,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咨询管理服务
主旨:公告111年9-10月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公告事项: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规定,申请开立111年9-10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9-10月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9-10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新竹县政府税捐稽征局表示:本人与其配偶共有之土地,持分面积合计未超过土地税法规定,都市土地面积300平方米〈约90坪〉,非都市土地面积700平方米〈约211坪〉,其地上建有夫妻共有之两栋相邻房屋且打通合并使用,如经查明符合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住宅用地之规定,准予合并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符合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权人请于每年9月22日前向该局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当年即可按千分之二优惠税率计征地价税,超过9月22日以后申请者则次年才可适用。
又到年底,跨年固定资产的税收应该如何扣除? 请问2018年购买的单价不到500万的固定资产没有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今年还能否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如果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当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相当于放弃了优惠权利。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公司选择不同会计年度结束的主要原因是其行业在不同时期波动,并且某些行业在其他季节比其他季节具有更高的收益。因此,通过调整收入报告的发布时间,公司可以程度地减少其特定行业中出现的不利的季节性影响。 如果对普通单位的会计报表报错,遗漏或延迟报告,则纳税,滞纳金,罚款等的责任以及经济损失仍主要由单位承担
2016年1月以来,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省内通办的相关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在鼓励纳税人网上办税的同时,总结各地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对内下发了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行“省内通办”的步伐,并对适用的业务范围、办理单位等进行了明确。为了进一步推行好该项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公告。 “省内通办”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切实转变管理角色,改变属地管理方式,打通区域限制,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属地限制的办税服务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1-02-19 112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1-02-19 1052 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2021-02-19 962 5.减税费促发展——第十届全国税法知识竞赛今日启动 2020-04-30 1507 7.上海启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85条硬核举措 2020-03-20 1171 8.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 2020-03-19 1240 13.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3-12 1043 17.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12-13 1180 20.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9-09-11 1292 21.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2019-09-11 1311 24.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09-11 1265 28.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2019-06-25 12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