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2015年3月8日,被申请人某局认定申请人某公司违反了行政法规某条例的规定,属超范围经营,根据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但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前,没有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以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吊销某公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报》;作出决定后,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送达程序,而是于3月10日在某报纸上对吊销申请人《业务经营许可证》一事进行了披露。申请人对此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根据国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通报批评原来不属于行政处罚,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作为行政管理手段符合当时的立法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其明确为行政处罚后,此前规定的通报批评因不满足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删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经查,以下66家社会组织存在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情况,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用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22年9月8日夜间,接群众举报投诉,南通市开发区某公司下风向有明显异味,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针对群众反映问题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厂区西南侧丙烯酸乙酯储罐发生自聚合,大量有机气体从储罐泄压阀外泄,公司未对外泄有机气体进行收集处理,现场有明显异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李楠桦)近日,上海小鹏汽车因在下属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收集用户信息,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22台,全部安装在旗下门店,涉及5个直营店及2个加盟店,开通系统账号8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前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共计采集上传人脸照片431623张。通过算法对面部数据进行识别计算,以此进行门店的客流统计和客流分析,包括进店人数统计、男女比例、年龄分析等
违法事实:濮阳市华龙区艺尊美容美体会馆因职工投诉涉嫌拖欠工资被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艺尊美容美体会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10902MA476KA79C) 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拖欠劳动报酬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你单位拖欠已离职员工李慧如2020年4月份劳动报酬,另查明,李慧如,女,住址:河南省范县杨集乡李马桥村130-1号,出生日期2004年8月13日,身份证号码410926200408131721,系童工
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12月22日上午,烟台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座谈会在毓璜顶宾馆举行。烟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文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赵喜强及市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委员、烟台高校法学教授、公、检、法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本所主任、烟台市政府法制咨询委员王毅应邀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