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教师授课著作权锦囊”宣导说明(如附件 ),提供教师参考使用,以建立正确之著作权观念。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补助推动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导型计划要点”第6点,并自即日起施行。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补助本国语文教育活动实施要点” 科技部111年度第2期产学合作研究计划,自111年5月16日(星期一)至111年7月1日(星期五)止受理申请,申请事项详如说明,请查照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2011年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报告》显示,与2010年相比较,批准化学药品仿制药品的数量减少,批准新药的数量增加。今后,国家局将把有限的审评审批力量向创新药、新药创制重大专项支持项目以及临床短缺及亟须仿制药等优先领域、重点项目倾斜,确保公众用药可及性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公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包括机构编制信息和实有人员信息。机构编制信息是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职责(任务)、机构、编制等信息;实有人员信息是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单位以职责(任务)、机构、编制等为基础形成的实有人员相关信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科技部111年度第2期产学合作研究计划,自111年5月16日(星期一)至111年7月1日(星期五)止受理申请,申请事项详如说明,请查照。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强化消费者保护法团体诉讼制度之研究采购案”已上网公告,请踊跃参与投标,请查照。 科技部“6G前瞻学术研发中心先期规划计划”,即日起接受申请,请于111年6月15日(星期三)前函送本部,逾期 不予受理,请查照转知
有不法人员以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审批处、协会、学会工作人员或亲戚、朋友等名义,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的公示》中未通过的企业打电话、发信息,假借咨询帮忙之名敲诈收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厅声誉。我们在此严正声明:我厅在办理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申诉、打印证书等业务时,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资质申报的咨询、服务等活动或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企业对公示中的疑问应直接拨打我厅审批处各专业公开电话或到现场咨询,避免上当受骗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
国史馆台湾文献馆110年度办理“原住民族历史事件调查研究出版计划”2项历史事件调查研究委托专业服务案,相关资讯业已公告,敬请转知贵属相关系所,欢迎参与投标,请查照。 教育部转知文化部于110年11月8日以文综字第11020449841号令发布施行“文化部受理来台展出之文物艺术品或标本不受司法追诉扣押或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申请认可办法”,请查照。 教育部办理111年“虚拟现实教学应用教材开发与教学实施计划”征件须知1份,请依说明事项办理,请查照
答:在本市范围内,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经济困难:本市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具体标准为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具体按照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本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 (8)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12)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3)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4)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七、法律援助条件有何特殊规定? 答:对于公民见义勇为主张其合法权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和农民工工伤赔偿这三类法律援助事项,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申请人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第149号)精神,现将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包含: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 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序列资质,其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月10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已获批资质延续的除外),统一延期至 2021年12月31日。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前,我局已受理但尚未公示的资质延续 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 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