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本院受理原告林嘉伟诉被告林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24%/年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4日;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
行政机关作为我国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当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发生纠纷时,提出的法律程序大多属于行政诉讼的对象范围。但是,由于实践中会有不懂法律的当事人,对行政诉讼事件的起草条件、关键时刻等要素不太了解,发生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如何处理。对此,就被征收人关心的几个问题做了如下总结
本院受理(2023)粤0104民初4969号原告江素琴诉被告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志敏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387457.31元债权(含房款、代收税费、装修款、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王银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银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2019年10月24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胡卫忠诉你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冯可杰向原告赔偿出租车停运损失费4130.2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广州东仕优选百货店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本院已经受理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邝惠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荔湖明苑40-501房自2018年7月1日至 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680.8元,违约金782.01元,以上费用共3617.82元(违约金从欠费次月1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0.1%计算,暂时计至2020年3月31日止,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9时在本院第3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李荣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35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方圆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屋(广州)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4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11月11日为5486.1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的本院受理的原告柯健儿与被告张怡山、窦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张怡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1.4万元;2、判令被告张怡山归还原告借款利息从2022年9月1号至2023年5月31号利息22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怡山承担;4、判令被告窦超群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
本院受理的陈世连与李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