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三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经过一年多的紧张筹建,位于陆地港二期的泉州国际快件监管中心顺利完成申报大厅、货物查验流水线及配套仓储区堆场等项目建设,12月24日上午,厦门海关监管场所验收小组来到泉州晋江国际陆地港,对泉州国际快件监管中心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在验收前,陆地港国际快件中心管理公司以“不仅通过验收而且按照实际运营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验收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1号令)等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作了细致的实地检查、检测,对项目现场的建设和设施配套给予了高度评价,在评审会认真听取了陆地港公司的工作汇报,以“零整改”全票通过泉州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现场验收,并对1月份的试运营事宜给予了相关建议。 快件中心项目首期规划面积30亩,其中主体占地面积630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设立国际快件的申报大厅、货物查验流水线及配套仓储区,采用“快件自动分拣,可靠性高、满足远程控制和图像处理,海关EDI信息联网通讯”等技术,实现“管得住,通得快”的监管目标,实现海关监管与快件通关的高效率
日前,在龙湖海关监管下,广东维思奇食品有限公司一批重9.2吨的糖果产品顺利发往泰国。 “我们公司生产的糖果主要出口韩国、泰国等RCEP国家。目前各国对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日益严格,如果缺乏对最新技术标准和法规的了解,容易造成合同纠纷或退货情况
(芜湖日报记者 杨友艺)记者从芜湖海关获悉,经鉴定,此前该关查获的一批申报为聚(4—甲基—1—戊烯)扁条,重量21.9吨的进口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关目前已暂扣了该批货物,并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该批货物在经过H986机检查验时,我们就发现货物形状各异,与申报不符,当时就怀疑这批货物为固体废物
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何宁):1月1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期间,广西人大代表、广西柳州鱼峰区委书记石小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柳州螺蛳粉产业迎来了重要发展机遇期,鱼峰区不仅要将一碗小米粉打造成鱼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更要将其打造成推动产业振兴、乡村振兴的新引擎。 石小松表示,为推动柳州螺蛳粉产业做实做深做透,鱼峰区大力实施柳州螺蛳粉产业园发展“1225”战略。在“1225”战略的推动下,鱼峰区螺蛳粉全产业链得到空前发展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税物流中心建设,确保早日建成通过验收,早日发挥作用。6月4日,市商务中心区党委书记刘磊带领B保申建专班、许昌海关和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同志,考察组一行10人赴河南商丘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商丘B保”)学习考察。 商丘保税物流中心位于商丘市虞城县产业集聚区,是河南省第三个国家保税物流中心,规划布局物流作业区、海关监管查验区、交易办公区和配套服务区,建设保税物流仓库、海关查验场、海关监管库、综合服务楼
2017年8月,作为津冀港口合作的重要成果,位于黄骅港的津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三年时间里,借助津冀两港集团的优势,该公司逐渐成长壮大的同时,也带动了我省临港经济快速发展,成为津冀港口合作的标杆。 “从黄骅港到天津港的‘天天班’航线目前已实现了常态化运行,我们将把它打造成一个津冀两地之间的航运品牌
相比传统的贸易方式,日本FBA物流选择在当地具有一定规模的海外仓库,仓储容量大,相应的,货物的规划和处置也更加有序和安全。它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基础,以贸易为中心,实现贸易环节的电子化和数字化 相比传统的贸易方式,日本FBA物流选择在当地具有一定规模的海外仓库,仓储容量大,相应的,货物的规划和处置也更加有序和安全。它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基础,以贸易为中心,实现贸易环节的电子化和数字化
经济小知识丨什么是跨境电商B2B通关?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 2021年6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这标志着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正式向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