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处
出售未上市柜股票给家人,跑一趟国税局是必要的;南区国税局指出,二亲等以内的家人买卖股票,原则上都视为赠与,除非能提出实际购买的金流资讯,由国税局核发证明后,才可回归一般买卖案件处理。 台南一对林姓兄弟向国税局询问,哥哥将名下一间未上市公司的股票让售给弟弟,双方还签订正式买卖契约书,也确认股票是银行正式签证发行的有价证券,然而缴完证交税去办过户时,公司股务却要求提供国税局核发的“非属赠与财产同意移转证明书”,这是为何? 其实兄弟间交易股票,要缴的未必是证交税,综合《证券交易税条例》、《遗产及赠与税法》等规定,官员表示,二亲等以内亲属间的买卖,依除非能提出已支付价款,且该款项不是由证券出卖人出借,或提供担保借得,才会课征证交税,否则应以赠与论处,课征赠与税。 官员表示,遗赠税法也另有规定,公、私事业在办理赠与财产的产权移转登记时,应通知当事人,检附国税局核发的赠与税完税、免税、不计入赠与总额,或是同意移转的证明书,否则不能协助移转登记,因此该公司的股务,是依法进行把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扰乱金融秩序”,既可以作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量化的标尺,同时也是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性质的说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本质正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的有机整体就是金融秩序
被告陈世峰杀人案件,不服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号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亦依职权迳送本院审判,本院于民国108年5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10号判决驳回上诉,已告确定。 第二审判决认定陈世峰患有精神官能性忧郁症、酒精依赖及睡眠障碍等精神疾病,与被害人萧国良为朋友关系,于104年11月8日傍晚6、7时许,因萧国良犯毁损等罪被判处拘役45日确定,将于翌(9)日到案执行,2人相约一同在彰化县社头乡(下称社头乡)老人会馆外凉亭处饮用小米酒。饮毕陈世峰先返回住处后,再于104年11月8日晚间7时49分许,沿社头乡忠孝一路往忠义路方向步行,并于晚间7时50分许行至萧国良位在社头乡旧社村南势巷6号住处,随后即基于杀人之犯意,持金属锐器(未扣案)砍杀萧国良之头部15处、左手10处、右手6处、左膝2处、右膝2处及左胸1处共36处,致萧国良受有数十处砍创、穿刺伤,因出血性休克而死亡等犯行事证明确,因而撤销第一审此部分之死刑判决,改判仍论以杀人罪,并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是指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应是依法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对他人财产滥用职权非法进行查封、扣押与冻结的,有关当事人为保障自己的权利所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等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
顾雏军案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如下: 2001年5月,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的法人股,欲设立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人民币的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顺德格林柯尔)。经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出具担保函,同年10月22日,顺德格林柯尔在未评估、验资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顺德格林柯尔的股权情况为:股东顾雏军以货币出资1.8亿元、以无形资产出资9亿元,共10.8亿元,占出资额的90%;股东顾善鸿以货币出资1.2亿元,占出资额的10%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就有对于泄露商业秘密作出相关的定义,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上盗墓未遂一般判几年,包庇同案犯构成包庇罪吗?郑州问律师在线盗墓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的行为,更重要的就是自己社会影响是较为恶劣的,因此自己需要注意有关的实际要求,只要自己符合一定的条例,问题的解决就不会有太多的纰漏,不过因为涉及的人员较多,责任的追究就会存在不少的争议,但是需要自己多加留意。 盗墓参考《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 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 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顾雏军案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如下: 2001年5月,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的法人股,欲设立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人民币的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顺德格林柯尔)。经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出具担保函,同年10月22日,顺德格林柯尔在未评估、验资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顺德格林柯尔的股权情况为:股东顾雏军以货币出资1.8亿元、以无形资产出资9亿元,共10.8亿元,占出资额的90%;股东顾善鸿以货币出资1.2亿元,占出资额的10%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