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
庆富海科馆涉诈贷案,二审改判陈庆男7月10月
庆富海科馆涉诈贷案,二审改判陈庆男7月10月。(资料照) 〔记者黄佳琳/高雄报导〕庆富集团旗下庆阳海洋公司承作国立海洋科技博物馆BOT工程,被检警查出董事长陈庆男(在押)涉嫌联合3名建筑师,以不实资料向5家联贷银行诈贷3亿3800万元,高雄地院一审认定其中2亿3千万涉诈贷,判他徒刑6年10月,陈不服上诉,二审今宣判他7月10月徒刑。 判决指出,高雄地检署追查庆富集团猎雷舰诈贷案时,发现庆阳海洋公司于2015年7月,经董事会决议增资1亿5千万元后,陈庆男指示不知情的财会人员,自庆富造船公司及另家公司账户内,直接或辗转将钱汇入庆阳账户,充作增资股款及申贷所需自筹款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