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英语:accomplice)、共同犯罪,系指加功于正犯之行为及行为人,包括教唆犯与帮助犯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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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之成立,依作为通说的“共犯从属性说”,以正犯的成立为前提。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正犯不存在时,共犯依然得以成立[1]。

而在大陆刑法学中,共犯常常被作为“共同犯罪”的简称,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与上述大陆法系通称含义不同[2]。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主犯:主犯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