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华社上海9月26日电(记者仇逸)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6日通过《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依法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决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其定义,“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1、本次在线评估结果依据客户提供的相关数据以及云评估网站数据中心提供的数据分析所得,网站不对因数据本身存在的错误、缺失和偏差所导致的结果负责
2020年5月25日(星期一)下午3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届时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进行现场直播,新华网进行现场图文直播。 会议开始后,采访本次会议的境内外记者可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大会新闻中心网页中的记者服务专区,下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相关大会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失效) 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以“智联世界,无限可能”为主题的2019世界人工智能大会29日在上海开幕。工信厅信管〔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由谁来监督?怎么监督?这一难题在今年有了新的解决方案。2021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出台,这是我们党针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制定的首个专门文件。 《意见》以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为主线,围绕强化自上而下的监督、做实同级之间的监督、发挥纪检机关专责监督、压实党的工作机关职能监督等方面,明确监督重点、细化监督措施、健全制度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