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
一、本署检察官樊家妍于97年初
一、本署检察官樊家妍于97年初,因侦办案巡单位移送之走私案件,怀疑有查缉单位放水之虞,经长期搜证,而于97年7月2日上午,由本署主任检察官蔡兴华率同检察官樊家妍、张志明、林秋田等7名、军高检检察官、本署重案组、检察事务官、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北部机动组及基隆市宪兵队人员约100名,共同持基隆地方法院所核发之搜索票21张,分别至桃园观音乡、台北县中和市、台北县万里乡等21处公务及个人处所执行搜索,并扣得相关之资料。 二、为厘清案情及避免相关人员串证,承办人员分别至台北县、桃园县等地,分别约谈涉案人11人到案说明,藉以厘清案情。
公布日期八十七年九月廿二日 八七院台厅民一字第二一三六0号
【公布日期】八十七年九月廿二日 (八七)院台厅民一字第二一三六0号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院台厅刑一字第0930031459号 第一条 刑事、行政诉讼及少年事件,当事人向法院陈述,使用司法状纸时,依本要点为之。 第二条 司法状纸大小规格,应为A4尺寸(宽21公分、高29.7公分),并应以中文直式横书方式书写。以手写方式制作书状者,应依格式一制作(附格式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