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11月25日,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朱某某旧宅拆除一案进行了强制执行。至此,一处城市发展建设中的顽疾被成功移除。 被执行人朱某某2001年向土管所办理了房屋拆旧建新审批手续,转眼三年过去了,2004年当朱某某乔迁新居后,不但没有将原旧房拆除将土地交还村组,反而将旧宅出租他人使用
兰州消息 前日上午,姜云春之妻李粉莲和律师赶到兰州。而等待3日后,姜云春的家属终于从兰州市公安局拿到关于其父死亡的简要情况说明,随后他们正式向有关方面递交行政复议材料,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由于兰州警方前期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不具备法律效应、无法申请行政复议,自10月11日以来,姜伟一直等待兰州警方出具关于其父死亡的答复书
以河北为例,在采暖季,每100万平供热面积就需增加500余万元税负成本。地热能属可再生能源,地热供暖又是民生工程,如此高额税负让行业叫苦不迭,并表示不解。 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下称《资源税法》),明确将地热列为能源矿产,要求“按原矿1—20%或每立方米1—30元”的税率标准征税
汉源县司法局是县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协调工作。 二、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和听证组织工作。 七、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7月2日-2022年8月1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文件申请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8月2日-2022年8月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经复议旳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旳,由()。 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文章导读:陕西景画综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7年10月向我局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我局批准你公司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 陕西景画综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7年10月向我局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我局批准你公司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规定时,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的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1)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3)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4)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打击报复;(5)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的,应当针对其违法行为事实的不同性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对于发现无理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徇私舞弊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受理复议申请的建议和追究直接负责该行政复议案件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2)对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有报复陷害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向被申请人及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违法行禀报建议,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建议,以及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
《〈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针对《反垄断法》规制下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和讲解,内容既包括经营者集中的基本理论,也包括经营者集中的类别、反垄断审查标准和程序、救济措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域外效力等方面,基本上囊括了经营者集中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需要注意的所有问题。《〈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充分提示了经营者在进行集中行为时,应对《反垄断法》规制时应当遵从的事项。书中精选的相关案例,不仅仅包括发生在美国、欧共体的经典案例,也包括在中国发生的许多经营者集中案例
为提升老城区基础配套设施,完善乌鲁木齐国际陆港区路网建设,发展区域经济,实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管委会、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乌经开政常纪〔2021〕6号)文件精神,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百园社区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西坪路、锦园路、园坪路和中坪路建设工程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实施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治区土地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乌政办〔2017〕3号)、《关于公布自治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百园社区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西坪路、锦园路、园坪路和中坪路市政工程立项的批复》(乌经开发改〔2019〕80号、81号、82号)、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征迁蓝线图等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百园社区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西坪路、锦园路、园坪路和中坪路建设工程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