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老城区基础配套设施,完善乌鲁木齐国际陆港区路网建设,发展区域经济,实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管委会、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乌经开政常纪〔2021〕6号)文件精神,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百园社区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西坪路、锦园路、园坪路和中坪路建设工程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实施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治区土地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乌政办〔2017〕3号)、《关于公布自治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百园社区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西坪路、锦园路、园坪路和中坪路市政工程立项的批复》(乌经开发改〔2019〕80号、81号、82号)、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征迁蓝线图等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百园社区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西坪路、锦园路、园坪路和中坪路建设工程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一)自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用途、突击栽植树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自知道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