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报告人: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间: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 下午15:00—16:00 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常务副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荣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兼任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
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组成。所列数据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度,我单位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全年重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对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认真部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公布蛟河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蛟河市农业农村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积极、有序、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大力推进基层政务信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效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022年11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正在生产,没有配套水喷淋等抑尘设施,没有按要求采取密闭或半密闭、清扫、洒水等防尘措施,生产时产生的粉尘扬洒撒到公司外环境,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报宜春讯 (全媒体记者邹海斌)近日,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来到宜春市袁州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送上一面锦旗,感谢该中心高效的服务,为企业纾难解困。原来,该企业一起行政争议案件已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区行政复议办公室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展多方调查,最终化解了该涉企行政争议。 袁州区建立“一站式”行政争议化解中心,采取容缺收件、一次性补正告知等方式,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快立”;集结办案骨干力量,采取提速承办、优先办理的方式,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快审”;协调各方力量,缩短办案期限,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快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现公布长春市国家保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组成。本报告中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复核及处理的通知》(渝环办〔2023〕31号),开县临港工业园区一级市政道路临港大道工程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的问题,2023年2月28日,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县临港工业园区一级市政道路临港大道工程进行了现场调查。检查发现:开县临港工业园区一级市政道路临港大道工程属于城市道路主干路,2017年6月开工建设,2017年9月完工,2018年2月投入运行至今,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工程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其于2022年4月12日擅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属于擅自降低环评等级,且该工程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投入使用,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司法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出台《2023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 《措施》明确,要着力降低企业制度成本,在对有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广泛听取各类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推进落实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四张清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实质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实行“快立、快审、快结”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推行行政复议全过程调解;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服务,全年为不少于150家民营企业开展免费“法治体检”服务;深化小微企业共享法律顾问机制,推进全市10家小微企业共享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优化涉企仲裁公证服务,对涉企仲裁案件实行简易程序和速裁机制,推行公证服务优惠减免政策,为企业免费提供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开展企业专题普法活动,建立精准普法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涉企矛盾纠纷调处,鼓励涉企矛盾纠纷当事各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自觉扛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治责任,狠抓十条措施的落地落实,主动加压赋能、提质增效,为降低市场主体成本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