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五条第(三)项所称“三年(36个月)内”,是指自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36个月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予以发布。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
新余新闻网3月10日讯(新余日报 记者蒋文锋 通讯员易超平)记者近日从市国税部门获悉,自2012年7月在全市推行《新余市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以来,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得到了切实规范,有效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打击了虚开货运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淘汰了一批没有真实业务的货物运输企业,促进了税收收入增长,使我市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步入正常轨道,并为推进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统计,在该管理办法实施之前的2011年,我市货运发票抵扣税款月平均高达7037万元,通过开展加强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2013年我市货运发票抵扣的税款月均只有1857万元,月平均抵扣增值税下降5180万元,降幅高达73.61%。2012年7月~2013年12月,全市货运发票抵扣税款只有31855.52万元,与上期连续18个月(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抵扣税款105268万元)同比减少抵扣税款73412.48万元,下降比例达69.74%
企业申报留抵退税过程中进项发票反常,警方循线挖出特大系列虚开案。6月14日清晨,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牵头上海宝山、奉贤、崇明公安分局,会同税务部分,展开会集收网冲击举动,成功侦破上海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留抵退税系列案,打掉以潘某、钱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5个,摧毁开票窝点9个,捕获犯罪嫌疑人40名,现场查扣作案用的公章、税控盘、网银U盾2000余个,涉案金额27亿余元,保证“严打”与“快退”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实在实行稳经济、保平安的责任,保证中心扶持纾困方针顺畅施行。<\/p> 为支撑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职业开展,提振市场主体决心、激起市场主体生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方针施行力度的公告》等系列文件,加巨细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交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方针规模扩展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职业,并一次**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每日问答:异地项目季度销售额未超45万元,是否预缴增值税? 问:我企业是山东省济南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济南市和石家庄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我公司2021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但在石家庄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在石家庄市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如果你公司2021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建筑服务预缴地石家庄市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则当期无需在石家庄市预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一般纳税人注销公司,存货怎么处理? 答:1.可以把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因为到了注销环节,相当于存货不会再卖了,此时需要企业自己承担进项税,因此原来抵扣的进项税,不能再进行抵扣,要做转出处理。 2.也可以把存货作为剩余的资产,分配给股东,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3.如果是符合自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在2020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随着2020年即将到来,从今年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即将完成整个2019日历年度。记者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经优化:如果2019年填报过的扣除信息在2020年没有变化则不再需要纳税人进行修改,之前已经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延长至2020年。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对于这种便利化措施是否未来将成为常态,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未明确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泰山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泰安市泰山区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