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
应该加快消费税改革,使立法的条件更加成熟。 12月3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征求意见稿看,该法几乎平移了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税发[2000]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中表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该表的设计和下发,旨在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便基层税务部门在计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应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及国税发(1996)161号文提供的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直接套用正确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但该文件的下发,使一些代扣单位甚至部分税务干部错误地认为上表可直接套用,从而导致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出现错误。另外根据上表套用支付不含税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对于计算按一定比例负担税金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显得不便于实际操作
2008年12月29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征管司、信息办、信息中心主持的“地方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项目评估会议”在北京成功举行,项目演示、技术方案审核和专家答辩均顺利通过,并受到了专家组的好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指示,本次评估是决定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能否在全国推广部署的重要环节。在评估会上,北京市地方税局的同志代表项目组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了项目的研发过程和项目成果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记者 韩洁、申铖)供给侧改革深化之年如何为企业进一步减负降成本?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7年,税务部门将针对纳税人反映的办税“痛点”“难点”“堵点”,进一步增强办税便利性,减轻办税负担。同时,对收“过头税”行为,一经发现,一律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针对有纳税人反映到税务部门办税还不够方便,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清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的这两部税法,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税收法定”的进程。 与城建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有哪些变化?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 “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本报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召开机关青年代表大会,成立省局机关第一届青年工作委员会。据悉,2022年湖北省税务系统第一届团工委成立后,全省各市县税务机关目前已成立133个基层团委或青工委。 “青年的成长离不开系统健全的组织管理机制
1、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容易产生劳资纠纷,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很多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在与企业员工发生的劳资纠纷中,不严格依法办事,长官意识,靠行政命令办事,酿成纠纷,一旦诉诸法律,容易产生败诉风险。 2、企业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给企业经营带来法律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为进一步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深入推进接受中央巡视期间的自查自改、边巡边改工作,***税务总局近日更新发布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为进一步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深入推进接受中央巡视期间的自查自改、边巡边改工作,***税务总局近日更新发布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上统称《指引》)等四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指引》延续了此前的体例,分为引言、政策汇编和文件目录三个部分,每项优惠政策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进行编排。此次更新的《指引》体现了三个特点
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还指出,全面清理规范税收审批事项也是新《计税办法》的一大亮点。新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了原办法设定的税收审批事项,大大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 199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