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39
国税发[2000]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
国税发[2000]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中表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该表的设计和下发,旨在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便基层税务部门在计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应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及国税发(1996)161号文提供的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直接套用正确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但该文件的下发,使一些代扣单位甚至部分税务干部错误地认为上表可直接套用,从而导致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出现错误。另外根据上表套用支付不含税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对于计算按一定比例负担税金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显得不便于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