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
3月8日上午,在“两会”召开期间,省卫健委**办熊文兴主任一行在市卫健委王培山主任的陪同下,到新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实地调研。 医调委负责人雷曼丽介绍了近年来的工作情况,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登记、申请、受理、签订协议、回访以及“司法确认”等调解程序进行了专题汇报,熊文兴主任对医调委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对以往取得的成绩和荣誉充分的赞许! 熊文兴主任查看了调解卷宗,对医调委近年来探索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司法确认、创新优化调解流程等方面提出了表扬,对制定的《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现场紧急介入流程》表示认可。同时对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希望和要求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0年9月18日正式开通“无线宽频系统-WiFi任我行”服务,在本澳指定的政府场地、公共设施及旅游景点为巿民及旅客提供免费无线宽频互联网接入服务。为了提升系统的服务质素,并配合服务覆盖范围的扩展,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将展开“无线宽频系统2014年度建设”的公开招标,以更好符合用户的使用需求服务。 招标详情载于由招标方案、承投规则及附件组成的招标卷宗,该卷宗可于电信管理局网页(www.dsrt.gov.mo)下载
各县(市)区司法局、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 为规范提升全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切实推动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监管工作,提高行业治理和司法行政监管能力。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司法鉴定机构:8月24日至9月2日、11月16日至11月25日。 各公证机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和工作室:9月14日至9月23日、11月26日至12月8日
1997年8月25日,勃利县长兴乡葫芦头沟沙场工人左某被人殴打致死,犯罪嫌疑人李某玉、陈某洪和孙某君作案后潜逃。近日,勃利县局在推进命案积案清查工作时,重新将该案纳入工作范围,对案件卷宗和相关线索进行梳理研判。2020年5月21日,在市局刑侦支队的统筹指挥下,市县两级侦查人员先后在七台河市北岸新城和万宝小区将犯罪嫌疑人孙某君、陈某洪抓获
11月26日,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刘志诚莅临我处调研指导。 刘志诚厅长先后来到我处接待大厅、制证中心、党员活动室、购房摇号室等地,详细查阅公证卷宗,听取党建工作、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汇报。 “满满的正能量啊”,刘志诚厅长一边与我处公证人员打招呼,一边听取我处工作情况介绍,看到我处业务开展井然有序,内部管理标准规范,公证员精神饱满面貌一新后,他不禁称赞到
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应依左列规定,提出证明文件: 一、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声请者,应提出判决正本并判决确定证明书或各审级之判决正本。 二、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声请者,应提出裁判正本。 三、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声请者,应提出笔录正本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一、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审判,除非经过您的同意,否则都不公开,您可以到庭尽量陈述,无法律利害关系的人是禁止旁听的。 二、您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家长、家属或主管机关指派的工作人员,都可以陪同您到法院,他们亦可以向法院陈述意见。 三、如果您是告诉人,想要委任别人代理出庭,法律也是容许的
2022年5月19日,国家档案局组织专家组,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电子文件单套制归档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试点工作进行验收。深圳中院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单套归档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在探索法院电子卷宗和法院无纸化办公系统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方面初见成效。 深圳中院立足信息化建设先行优势,坚持需求导向,大胆开拓革新,充分应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制度改革、业务创新、技术赋能和应用推广等四个方面“齐头并进”,实现电子文件单套归档模式“从纸质化到无纸化”、“从双轨制到单轨制”的突破
2011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伙同另一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窜到东莞市道滘镇闸口村闸口工业区益丰厂门口对出路段,发现被害人刘某手提一个挂包正路过此地,被告人叶某便驾车靠近刘某,从在车后的同伙趁刘某不备将刘某手中的挂包(内有现金540元,价值805元的手机两部,银行卡等物品)抢走,得手后,两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并将两部手机销赃,叶某事后分得赃款250元,2011年8月2日22时许,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叶某形迹可疑,经盘查后发现叶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将其抓获。破案后两部手机已缴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彭广志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叶某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