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各市(地)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哈尔滨分行,农村商业银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黑龙江地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质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22〕23号)等相关规定,我分局印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地)中心支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便于市场主体准确理解政策内涵,支持具有参与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优质银企适用便利化政策,持续扩大政策受惠面。同时,强化对辖内优质企业便利化业务的跟踪监测,指导银行规范事后监督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二、各银行要转变审核理念和审核方式,提高审慎合规管理能力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0评估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下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评估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进行评估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3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2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58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0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3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7万亿美元)。 2020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3.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17万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28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9月,银行结汇2214亿美元,售汇2132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453亿美元,对外付款5574亿美元。银行结售汇延续顺差市场交易行为更加理性“9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外汇市场韧性明显增强。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022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在经济前景、市场潜力等长期因素驱动下,直接投资保持稳定的顺差局面,与经常账户形成的基础性国际收支顺差合计2404亿美元,同比增长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5.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2.7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8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 2022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95.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44万亿美元)
根据2016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考核年度(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中伦文德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开始承办破产案件,北京总所长期作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成员,作为管理人,办理了大量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并以债权人法律顾问、债务人法律顾问、重整投资人法律顾问、破产管理人法律顾问以及强制清算组法律顾问等身份参与多起破产相关案件;2018年,中伦文德北京总所成功入选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中伦文德天津所、深圳所、太原所等外地分所也已成功入选当地人民法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册,培养和招纳了大批承办破产相关业务的优秀律师。 中伦文德律师积极参与国内企业破产重组、兼并与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投资和其它相关方面的工作,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众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各界有着良好的业务联系,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渠道,有助于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北京总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按姓氏汉语拼音首字母排列):
本报北京8月9日电 (记者邱海峰)记者8月9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2018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21.37亿元,流出165.15亿元,净流入56.22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25.75亿元,流入90.10亿元,净流出135.6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4.70亿美元,流出25.89亿美元,净流入8.81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5.39亿美元,流入14.12亿美元,净流出21.27亿美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