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无不当
特许人依法进行信息披露,被特许人依法承担商业秘密保密责任,有利于合同的顺利签订。被特许人在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应当特别关注特许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和经营信息,不要被企业的广告、网站、画册等宣传所迷惑,针对与经营有关的信息,可以直面向特许人了解;同样,特许人在被特许人要求提供与经营有关的各种信息之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以免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信息的泄露,有效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许人依法进行信息披露,被特许人依法承担商业秘密保密责任,有利于合同的顺利签订
高某在第六医院担任电工、制冷岗位工作。2018年9月,第六医院以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医院称其单位规定中央空调配电室严禁非该部门人员进入,严禁使用小家电等家用电器,而高某违反规定安排其妻子住在该处并使用小家电,严重威胁了医患人员的生命安全,并提交了“中央空调配电室照片”“检讨书”作为证据
身在两千多公里外的张某丰,将两套远程控制软件卖给广东的三名90后年轻人后,通过微信聊天充当起“黑客教授”和“技术引导”的角色,帮忙身在广东的三人通过该软件植入木马病毒,先后盗取了20名受害人支付宝中的财物。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张某丰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据了解,这是佛山首例“黑客”盗取淘宝账户案
对合同纠纷的判决结果起决定性意义的关键法律点是什么呢? 案件简介:再审申请人青海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建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ji人民法院(2019)青民终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案情分析:原判决依据本案的事实认定刘建明借用中太公司的资质对本案工程进行施工,临峰公司与刘建明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判决由临峰公司直接向刘建明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并无不当。原判决按照《建筑工程决(结)算书》中确认的税金数额扣除税金,并无不当,临峰公司关于原判决扣除税金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在方某某被刑拘期间,被指派办理此案的黎常发私自占有方某某手机,在掌握了方某某手机开机密码、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通过方某某手机中的微信软件、支付宝软件分多次将方某某的资金转走,用于偿还其赌债,累计数额393284.15元。 小依说,自己当时没钱,便进了一位老乡的皮具厂打工凑钱。但刚上班1个月,左手便被机器轧伤,之后回到南充,办身份证的事也就一直拖着
明明是在休息时间,劳动者却跑去上班,公司认为这违反了劳动纪律,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对公司的这个决定,劳动者很不满意,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但遭到了拒绝。那么,劳动者的这一要求是否合理?绍兴柯桥区人民法院12月2日通报的这起劳动纠纷案,给出了一个肯定的答案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2018年3月3日至4月份期间,黎常发私自占有了贺某手机,在掌握了贺某手机开机密码、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通过贺某手机中的微信软件、财付通软件、支付宝软件分多次将贺某的资金转走。鼎湖区法院一审认定,黎常发盗走贺某资金14000元。肇庆中院二审重新认定,这一金额应为9000元
鼎湖区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5月7日,四会市公安局抓获涉嫌盗窃罪的方某某,同年5月8日对方某某刑事拘留,5月23日对方某某取保候审。 鲍尔森:有趣的是,我所尊敬的人在各行各业有不少,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求知欲。正是求知欲和真正的勇气促使人们走出国门、体验不同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