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无不当
答:首先您会收到检察官之缓起诉处分书,如无得声请再议之人时,原检察官应依职权迳送直接上级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再议,经其审核并无不当者,即由直接上级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制作处分书,并将该案卷送回地方检察署分缓字案送执行科检察官执行,此时会制作一份缓起诉处分命令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即会告诉您应于何时、地履行应履行之事项,此时您即依该通知书所指示之事项履行之,不得怠慢,否则将被撤销缓起诉,该案就会被送法院审理。 本署检察官缓起诉处分书→台湾高等检察署花莲检察分署处分书→本署缓起诉处分命令通知书→请您依通知书上所载之内容履行。
刘某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上诉人刘某因请求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鉴于黎常发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方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方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黎常发盗窃被害人吴某某、贺某银行卡内资金的数额不当,致责令黎常发退赔被害人的数额不准确,均应予以纠正。鉴于改变部分事实认定后,黎常发的犯罪数额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对其已经在幅度之内处以最低刑,量刑并无不当,不再调整
上班期间冲泡奶粉被烫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最近,上海二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的判决是:算! 那么,这起案件的由来是怎样的呢?原来,不久前,市民小刘在工作单位拿杯子冲泡奶粉喝,一不小心被开水烫伤了左腿。 同事们见状,赶紧将小刘送往医院
基本案情:2015年3月29日,原告袁某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聘用袁某为汽车驾驶员,用工期限三年,月工资3400元。2016年1月,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袁某为吉安市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 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以袁某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近日,天下秀又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对公司涉及的51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公司需赔偿共计3773035.70元。 资本邦获悉,近日天下秀(600556.SH)因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违规担保,又被瀚辉投资告至上海一中院。 案件回顾:瀚辉投资与天下秀、案外人斐讯投资、顾国平、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数据”)于2015年5月签署《合作协议》,瀚辉投资向斐讯投资提供投资款人民币1.5亿元,投资期限一年;投资期间斐讯投资向瀚辉投资支付18%/年的基本收益,按季支付;斐讯投资并向瀚辉公司支付超额收益;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按投资额的10%支付违约金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北京时间9月17日,在2019年,森林狼与勇士完结一桩买卖,用维金斯换来了德安吉洛-拉塞尔。时至今日,仍有NBA主帅觉得森林狼吃了大亏。\n 一位不愿意泄漏名字的主帅谈到这买卖,以为森林狼太无脑
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原告雷某于2008年到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工作,居住在厂区内的职工宿舍。 2012年12月17日18时27分打卡下班后,雷某到公司对面一饭店吃饭。后返回职工宿舍途中,于19时30分被钟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受伤
杨女士今年77岁,膝下育有四子女。2011年老伴过世后,杨女士一直一个人生活。2014年春节杨女士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于同年 4月15日将四个子女告上法院,要求四人自2014年5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平均分担原告2014年2月在医院所花医疗费13049.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