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25日发布)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宣懿成等18人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1号(原14号)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2002年12月9日,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以下简称衢州分行)的报告,经审查同意衢州分行在原有的营业综合大楼东南侧扩建营业用房建设项目
今年以来,我局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机制,整理发布政府信息,稳步有序地推进我局信息公开网站建设等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汇报如下: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概况。为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局信息公开工作由分管副局长洪杰负责,信息公开日常业务工作由办公室具体承担并设专人负责,形成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经费安排及其他保障工作的工作机制,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据介绍,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时,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即使被受理,也可能因为超过法定时限而请求主张得不到支持。 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文昌国际航天城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一期-航天装配及异地协同中心1标段(火箭装配厂房)环评实行承诺备案制,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备案机关)同意文昌国际航天城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一期-航天装配及异地协同中心1标段(火箭装配厂房)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予以备案,现将备案回执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告知承诺书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26日),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对项目环评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2.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3.簿记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专职员工; 1。申请人以书面申请方式提出申请,填写记账机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县(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受理该地区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信息: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1.dafa88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完成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被吊销企业是不是不用管了? 被吊销企业应该做什么?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解散,在吊销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问:义务人对于移送机关(例如:南区国税局)开立税单之原因或课税金额不服,或认为不应缴纳该笔税款,却遭受行政执行而深感不满,不能理解为何向本署声明异议会遭到驳回。 答:税务机关开立的税单,一旦合法送达即有执行力,如果义务人不服,一定要在税单上所载复查期限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满意还须向复查决定书上所载诉愿机关提出诉愿,如不服诉愿决定,并应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审理。 因此,应课多少税或该不该课这笔税款,应视上述救济程序之最终结果而定,并非本分署职掌范围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环责改字〔2022〕4号) 2022年10月8日、9日和11日,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电池加工场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电池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