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
我厅于2021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号、2号12㎡竖炉原料库内铁精粉受料口未按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以凡是一名主任调查保护官(简称调保官),每天的工作都环绕着触法少年。在少年事件处理法修订后,将过去归属于少年观护人的工作重新分割成少年调查官与少年保护官两种业务。目前从事这份工作的人数极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6)(法复〔1996〕4号 1996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对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以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分设新企业等方式进行调整、划转之后,出现了企业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决定,要求收回已被调整、划转资产的纠纷。 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因这类纠纷提起的诉讼问题,向我院请示,现答复如下:一、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未按规定编制及在网站公示本单位主动公开标准目录的,扣5分。 2.未按主动公开标准目录予以公开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分;被上级查实的,加倍扣分。 3.未及时维护更新本单位政府网站(包括下属单位网站)被县级查实的,每次扣1分;被市府办、省府办、国办通报的每次分别扣3分、5分、10分
经查,你于2016年8月在红花岗区**办修建违法建筑。占地面积6.29㎡,一层,建筑面积6.29㎡,砖混结构;于2016年9月完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建
本文摘要:员工雇用于个体工商户,在下班途中差点再次发生车祸,后经检验为三级残疾。为了躲避对雇用人的赔偿金责任,个体户竟然办理了营业执照吊销注册。昨日,记者从天宁法院得知,该个体户判处赔偿金员工48万元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彭泽县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咨询情况、复议、申诉和诉讼情况、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五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违法行为类型:该单位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 违法事实: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劳动用工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1]27号)》要求的期限报送劳动用工相关材料,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劳动用工相关材料,本行政机关对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1]27号)》,该单位仍未在责令期限内报送劳动用工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