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义
内文简介: 作者从事管理工作有三十余年之久,认为管理兼具理性与感性的特质,因此从此两个角度来观照日常生活中所接触有关管理的人与事。 在写作时间上,正好涵盖二十世纪末及二十一世纪初,这段时间,碰上经济不景气、金融风暴、高失业率、奥林匹克运动会、台湾九二一地震、网络经济泡沫化,以及美国九一一恐怖事件;而作者因为工作或休闲的缘故,在这段期间曾到过英国、日本、澳洲、美国等地旅游,便将旅途中的所见所闻,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化为管理上的醒思;同时也融合了作者与诸位学者教授在管理理论上的一些新观念。不仅是有心探究管理精义的初学者一本入门的好书,对于已游刃于管理学界与实务界人士而言,亦是一本轻松有质感的管理小品
《加拉太书研经》是以精简扼要的原文释经,详述纯正教义真理与敬虔生活应用,阐明全书主题“唯独因信基督称义”。这是十六世纪改教运动以来至今,所有基督教会所应当坚守的福音真理。马丁路德说《加拉太书》是他最喜爱的,因为此书将福音透彻讲明
厚德:追求高尚道德。远志:树立远大志向。《周易·坤》中有:“君子以厚德载物”,意思是道德高尚者能承担重大任务
心经定制养心安神,驱魔僻邪保平安,可挂置于卧室。当然,坏事做多了挂什么都没有用。 《般若经》共有八部: 《放光般若》、《光明般若》、《道行般若》、《胜天般若》、《胜天王般若》、《文殊问般若》、《金刚般若》、《大品般若》、《小品般若》
所谓循规,就是循着应守的佛规去做;所谓蹈矩,就是每个人能够素位而行,能站在自己的岗位上踏踏实实地去做,这就叫做循规蹈矩。佛规规定得这么好,你却不照着走,徒儿们!你们说,这样子可以成仙、成佛、成圣吗?譬如这默语戒,挂在墙上了,点传师规定了,操持规订了,大家却视若无睹,依然偷偷讲话,这叫做循规蹈矩吗? 但是循规蹈矩不是只有遵守外在的佛规就好,你们还得问问自己,有没有时时刻刻也遵照着“心中佛堂”的佛规来做事?什么是心中佛堂的佛规呢?那就是人之初性本善,人人本自具有的良心,你得问问自己,你的良心就是佛规。 外在的佛规固然要遵守,心中的佛规更要去留意,时常擦拭心中的佛灯,不让自己违背天良,才是真正的循规蹈矩
笔者以为,劳教戒毒人员个体首先是独立的人——不是我们的“工作对象”,也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戒毒工作和法律关系的主体。将戒毒人员置于“工作对象”麾下,定为“法律关系客体”范畴,说明在观念层面:我们没有充分认清戒毒者个体因素中的积极方面,而是一以惯之地将之定格为消极的对立面,却忽视了他们正是我们行之有效地开展工作的关键——工作只有通过他们才能进行下去,工作成效只有借助他们才能体现出来。在法律层面: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所保护的为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一般表现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等,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的则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明确地指向“人”
笔者以为,劳教戒毒人员个体首先是独立的人——不是我们的“工作对象”,也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戒毒工作和法律关系的主体。将戒毒人员置于“工作对象”麾下,定为“法律关系客体”范畴,说明在观念层面:我们没有充分认清戒毒者个体因素中的积极方面,而是一以惯之地将之定格为消极的对立面,却忽视了他们正是我们行之有效地开展工作的关键——工作只有通过他们才能进行下去,工作成效只有借助他们才能体现出来。在法律层面: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所保护的为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一般表现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等,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的则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明确地指向“人”
道教是古老的宗教,也是随时代发展,保持着活力的宗教。要让人学习和运用道教的真精神,首先要让人们了解它。古代,道门的教化作用主要靠经书的流传,有道之士的现身说法,以及通过举办各种宗教活动,来展示自己,普及教义
本书配合教育思潮与教育实务,搜集2001至2004年底,近四年来一百则新的教育词汇,并以简明的方式解释其意义及内涵;教育词汇的撰写,围绕着现今教育思潮与教育发展趋势,以能适时反映当前教育理念、教育政策、教育原则与教育方法为目标。 教育理念有最后一哩、全球化等;教育政策有公立大学法人化、常态编班等,教育原则有延续管理、仆人领导等;教育方法有平衡计分卡、标准作业程序等。每一教育词汇的解释包括:意义的界定、源起与发展、重要的内涵、教育的应用与启示以及反省与评论五部分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新闻稿(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基隆地检署举办“缓起诉社区处遇”说明会 向辖内各公益团体及社区发展协会理事长 解说缓起诉制度的优点及运作流程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为使辖内各公益团体及社区发展协会及一般民众,充分了解缓起诉制度的优点及运作流程,特别订于本(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十一日两日假基隆地检署十楼会议室举办二个梯次的“缓起诉社区处遇”说明会。 第一梯次邀请基隆地区各个公益或服务团体的负责人共七0位参与,十一日第二梯次则系针对基隆地区合法登记的一三三个社区发展协会的理事长参与。说明会则排订由主任检察官谢淑婠主讲“缓起诉法规与制度检介”,并由主任观护人程又强说明“社区处遇相关规范与执行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