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
因公司出现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佛山照明(000541)被515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告上了法庭,涉案金额达7000余万元。 昨日晚间,佛山照明发布公告称,公司于9月17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515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金额为7343万元人民币及8.19万港元。 对于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佛山照明在公告中表示,“因案件未开始审理,目前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保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保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民事起诉状为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7民初88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婵与被告曹锦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书等材料,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2000元及利息13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受理原告徐亦彬(个体工商户)诉被告林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508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321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程远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74382.63元、利息7516.66元、滞纳金7539.54元、其他费用3134.12元,及2019年2月16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定于2019年9月26日9时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3705号的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张科峰(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4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服务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创新和审批流程优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机制,负责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负责对所划转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及时***息并提供查询。 (三)承担由县级部门划转和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不久,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起诉的财产纠纷案。原告褚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杨某某给付离婚时协商退还的5万元房款折价款,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褚某某房款5万元的判决。广州离婚律师强调到:男女任何一方在离婚后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律合规建设,规避法律风险,提高依法决策能力,公司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法律顾问选聘管理工作的通知》(株国资【2019】19号)的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法律顾问一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熟悉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合同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诉讼案件应诉等; 4.个人工作单位在律师事务所; 5.个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纪录; 6.近三年内,受聘代理委托方诉讼、仲裁,未出现因履职不力造成败诉或裁定不利的情形,或担任委托方法律顾问,未出现其所负责审查的合同、协议事项,因条款问题出现败诉或裁定不利的情形(委托方未采纳其审查意见者除外); 1.对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重要规章制度,企业分立、合并(含兼并重组)、改制(含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等)、破产、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大产权(股权)转让,重大资产置换、质押、拍卖,重大项目招投标,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大额经济合同或担保反担保合同签订等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对审批、核准或备案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3.起草或协助起草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4.参加重大项目的研究和论证、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5.代理诉讼、仲裁及非诉法律事务,维护合法权益; 6.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7.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止(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17:30)
本院受理的蒋海雄与孙久东、李章碎、孙文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140000元及利息26133.33元(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8日X合计166133.33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