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结
近日,叙永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是一名“黑车”司机。被告在高速收费站处,被高速路执法人员查处时,为逃避处罚,利用车辆备用钥匙强行驶离收费站,最终获刑。 被告余某某不具有机动车营运资格,其驾驶白色宝骏牌小车从重庆市搭载8名乘客欲回云南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1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2020年1月,荣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并缴纳费用,约定同年2月赴菲律宾游玩,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旅游团未出行。荣女士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42400元,遭旅行社拒绝,荣女士便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定了以下期限: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本报讯 (见习记者 覃琳雅)7月30日上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河池市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工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自2020年10月1日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市辖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工作,由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宜州区、南丹县、天峨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宜州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金城江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经释明,原告仍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原管辖法院仍负责本辖区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同时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开庭、协调、宣判、送达、执行等事项
加盟合同到期未交费仍继续使用商标,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毛家饭店”这一知名品牌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由加盟商赔偿“毛家饭店”商标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韶山毛家饭店,其注册的“毛家”商标于1995年、2002年、2005年、2008年相继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9年被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程序虽然都属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区别如下: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2月7日,天津津南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李恩青深入津晋高速汉港收费站和津晋高速津港收费站,看望奋战在防疫一线的法院干警,代表院党组和全体干警为值守人员送去慰问和关怀。政治处副主任李霞和工会副主席刘德伟一同前往。 李恩青现场查看和了解一线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叮嘱干警们既要加强自身防护,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要认真履职尽责,坚决完成好疫情防控工作任务
浏阳日报讯(记者胡吉星实习生傅含颖)在浏阳,不少企业家都知道,如果白天没有找到因公外出的彭洁,那么晚上去一趟长沙银行浏阳支行的行长办公室,肯定能找到她。自2016年担任长沙银行浏阳支行行长以来,彭洁几乎每个工作日都要工作到深夜。 “白天要接待客户、跑企业或者开会,很多精细的工作只能到晚上才有时间做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持续强力震慑黑恶犯罪,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专项斗争的期待,12月30日,渠县人民法院对陈良等22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三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因杨某智、叶某成、孙某军、赵某龙犯罪时未成年,文某犯罪时未成年且最后到案,故分三案审理)。首要分子陈良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重要成员杨某智犯抢劫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四千元;其余20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经渠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良、谢海丰于2013年相识后经常一起吸毒、打架并结拜为异姓兄弟
首页政策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