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
条文 奸淫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诉是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案件。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申请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刑法中不作为犯罪法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法中不作为犯罪法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遗弃罪、不救治伤病军人等罪名都是刑法中关于不作为犯罪法条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绝履行的行为。是指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
李某与赵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赔偿李某交通事故损失费共计人民币78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义务。原告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警察如果执法的,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对于违法犯罪的事项,应当勇敢作斗争。那么,如果公民**的,**罪一般判多久呢? **罪是不存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小三知道男方已经结婚还和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那么她就构成重婚罪这是触犯了法律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有权要求被抚养受教育如果你和丈夫离婚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受保护!你可以向计生办举报小三的非法怀孕行为. 法院会判男方支付抚养费如果涉嫌触犯重婚罪双方都将坐牢.但女方处于怀孕状态可能会在生过孩子哺乳期过后再坐牢.也有可能监外执行. 这是道德问题不受法律如果她和男人犯了重婚罪是可以受到法律不过需要原配拿到重婚罪证据起诉告小三和他老公这样小三和老公都可能坐牢如果没有证据没有起诉小三主没事小三的孩子男方和小三自己都有抚养责任. 小三有了孩子需要承担重婚罪、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小三有了孩子如果可以证明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可能构成重婚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都讯 昨日上午,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又来了一个戴着棒球帽、个头不高的申诉者。他叫李庄,微博上的自我介绍为“前非著名律师,现著名非律师”。 两年前的这一天―――2009年12月12日,他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成为轰动全国的“李庄案”主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