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法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深圳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修改龙城街道新老西更新单元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公示期间,对该规划修改内容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1607室),逾期视为无异议(如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多人共同反馈的,附上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地址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地址、联系方式; (四)单位反馈的,附上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地址、联系方式。 附件:1.建设用地空间控制图(修改前) 2.建设用地空间控制图(修改后) 1.建设用地空间控制图(修改前).jpg 2.建设用地空间控制图(修改后).jpg
王江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师,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学学士。毕业后就职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助理工作,协助执业律师办理诉讼案件,参与了多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办理,包括土地征收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征收纠纷;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处罚纠纷;土地权属争议、承包、流转、出让、转让纠纷。 在办案实践中可以熟练掌握运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家赔偿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等与征地拆迁纠纷中相关的法律法规,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本文摘要:12月4日上午,钟山县住建局在新世纪广场的组织积极开展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前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该局分管领导和涉及业务股室人员参与活动。活动期间,县住建局工作人员结合实际,采行设置宣传展板、派发宣传资料、答疑解惑等方式向群众宣传理解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
霍山县石家河加油站申请对其开发建设的诸佛庵镇石家河加油站附属设施用地规划设计调整方案予以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和霍山县2022年规划管理委员会第3次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现将其调整内容进行公示。 因原附属设施用地方案中2层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层高均为3.9米)无法满足大货车进入维修及小汽车升高设备使用需求,申请将商业用房调整为1层,建筑高度12.5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11年12月9日下午,蕾奥学术沙龙第二十七期以此为主题,进行了讨论式的学习。 前去参加该标准培训的主讲人为大家详细解读了新标准修订内容,包括城乡用地分类体系的增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的调整,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调整等等;并针对问题进行释疑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天津重机总装基地项目二期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意见反馈请回复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审批科,联系电话:022- 66619879。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本着土地节约集约高效使用的原则,我局于2020年10月委托智诚建科有限公司编制了《积石山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D3-02地块局部用地性质调整论证报告》通过了专家评审,并按评审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调整情况公示如下: 一、D3-02地块调整前:该地块面积为63252.12方米,为居住用地,控规中容积率为3.5,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 建筑限高60米。 二、D3-02地块调整后:调整用地面积832.07平方米,容积率2.0,建筑密度45%,绿地率20%,建筑限高24米
《松江区石湖荡镇SJS50001单元01、11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松江区人民政府、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委托上海市上规院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编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上海市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相关要求进行草案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联系人:松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杨老师 电话:021-57742530 为推进沪苏湖铁路建设、满足石湖荡镇规划实施需求,综合考虑近期的可实施性,选择古松社区(SJS50001单元)01、11街坊进行居住社区建设,启动本次规划编制工作。 本街坊四至范围北至松蒸公路、东至栅里江、南至东栅路、西至广庵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