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海新注册公司【三效·小微企业服务中心】 法人被拉入黑名单应当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证相关的义务履行完毕。 企业法人代表被拉入黑名单的后果有: 1、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 2、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我接受武国军、袁凤兰、杨淑莲、孙维民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不服驳回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案件的代理人,经过本案前期调查研究和法庭调查,我已经比较客观和全面的掌握了本案的案情,现根据事实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和采纳: 一、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没有在太平地村张贴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行政诉讼举证原则,被告应当承担对其作出行政行为承担证明其合法的举证责任,被告认定原告向其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来证明这一问题,被告所提交的所谓“张贴照片”模糊不清,无法与原件核对,无法证明被告主张的观点。 而本案中太平地村居住的其他公民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的证言均证实从未见过所谓关于《关于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09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09]569号)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说明政府部门并没有张贴过这样的公告
经江苏省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我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7日由“淮安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F就更名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NpL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 、自2016年1月8日起 ,公司正式启用新名称公章 ,原名称公章 、合同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自2016年1月8日起停止使用 。我公司所有对内对外文件 、资料 、开具发票等全部使用“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名称 。三 、名称变更不影响我公司原有的各项权利及承担的各项义务
民事判决书下来后不执行会有什么后果?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的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对方如果有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天水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切实有效破解执行难题,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将全市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公布,实施信用惩戒,同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以及高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 已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程波,身份证号:6205231981XXXX0378,已于2017年12月12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撤销。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欠款后,往往会以各种各校的理由拖欠债务,这时候债权人通常会起诉公司,诉讼结束后公司通常是被执行人,那么能否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下面由代办征信报告公司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6、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为贯彻落实市中院“诚信营商暨秋剑行动专项执行行动”要求,10月28日下午,工农区法院执行干警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已对被执行人执行拘留。 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07350.00元。因被执行人邢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对邢某采取拘留15日的处罚
“感谢王法官尽心尽责办案,为我解决心中烦扰”。日前,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南某来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人民好法官”的锦旗送到王静法官的手中,对其认真严谨、公正办案的态度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4年,高某向南某借款 200万元,并于2017年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每月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