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规定,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行申请报批制度,以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因此,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也必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徐学俭去世后,经赵先菊申请,国花社区同意将涉案宅基地分配给赵先菊使用
为提升老城区基础配套设施,完善乌鲁木齐国际陆港区路网建设,发展区域经济,实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管委会、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乌经开政常纪〔2021〕6号)文件精神,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百园社区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西坪路、锦园路、园坪路和中坪路建设工程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实施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治区土地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乌政办〔2017〕3号)、《关于公布自治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百园社区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西坪路、锦园路、园坪路和中坪路市政工程立项的批复》(乌经开发改〔2019〕80号、81号、82号)、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征迁蓝线图等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百园社区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西坪路、锦园路、园坪路和中坪路建设工程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来源:证券时报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其中,最大亮点是扫清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这一期盼已久的土地制度改革终于取得重大突破。 我国土地市场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的唯一供应主体,而这种刚性的土地制度会带来一些弊端,如供应弹性不够等,同时也会导致土地要素成本居高不下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3月15日,沈丘县自然资源局积极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暨诚信宣传活动。 活动中,志愿者围绕“诚实守信你我同行”活动主题,结合《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群众关注的自然资源方面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向群众宣传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社会信用信息的相关知识,让群众知道守信的好处在哪里,失信的后果是什么,从而更好地引导群众树立诚实守信的做事理念,并使群众明白以后该用怎样的方式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同时,向商铺经营者讲解诚信守法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做诚信守法经营,为营造良好、安全的消费环境打下了坚实基础
3月2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31件。这是自然资源部组建后第二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了解到,这次清理是为了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废止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政策规定,避免与上位法相抵触,保障新法的贯彻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对土地占有、使用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 有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摘要:城中村改造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城中村改造补偿多少钱?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就一起了解一下。 在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中,我们经常能看见这样的建筑,即“城中村”城中村属于村还是城?当城中村遇到拆迁是按集体土地性质进行补偿还是按照国有土地性质进行补偿?这些都成为人们经常讨论的问题。有人认为城中村要按集体土地来补偿,也有人认为应当参照国有土地标准进行补偿,接下来就一起看看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说的
来源:证券时报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其中,最大亮点是扫清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这一期盼已久的土地制度改革终于取得重大突破。 我国土地市场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的唯一供应主体,而这种刚性的土地制度会带来一些弊端,如供应弹性不够等,同时也会导致土地要素成本居高不下
来源:证券时报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其中,最大亮点是扫清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这一期盼已久的土地制度改革终于取得重大突破。 我国土地市场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的唯一供应主体,而这种刚性的土地制度会带来一些弊端,如供应弹性不够等,同时也会导致土地要素成本居高不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