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为进一步增强物权观念,强化依法服务的意识,9月11日,由千万间房地产公司法务部特邀到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孙占栋律师为安居物业全体管理人员就《民法典》中相关内容进行专题讲座。 此次讲座内容为《民法典》中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孙律师采用对比《物业管理条例》与《民法典》相关具体条文的方式阐述了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到物业服务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处理办法,并针对侵权责任与物业服务相关条款进行深入解读。在讲座结束后,安居物业管理人员就物业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孙律师进行了咨询交流
在对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内的物权请求权进行规范阐释的基础上,根据制度目标、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方面的差异,物权请求权应当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区分开,在理论分析和规范适用中应避免两者的混淆。但是,这种区分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分,德国法式的独立物权请求权也并非必然的立法和解释选择。即使承认德国法方式具有实现物权债权区分的体系功能,但在承认物权债权体系区分的前提下,仍然存在多种制度构建和阐释的可能性
花莲县地方税务局表示,配偶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契约书,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地方税务局进一步说明:配偶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在法律关系上属于夫妻之间因婚姻关系终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与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一般产权移转的课税方式不完全相同。依据印花税法规定,因设定典权及买卖、交换、赠与、分割不动产所立向主管机关申请物权登记之契据,应申报缴纳印花税
李保君律师,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学士,现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硕士,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现为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榆林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职律师。 2009年转入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执业,为该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2012年1月被聘为榆林市第二届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本网讯 土地储备部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实际出资购房人如何确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认定?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陈某由于当时不具备购房资质,以朋友张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款、契税均由陈某支付后房产证办理在张某名下。双方之间订立了《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陈某产权证由陈某保管该房屋也由陈某实际使用。后房产出现增值,张某心理不平衡,认为占用了自己的购房指标,要求陈某给付一些资金,遭到拒绝后双方关系非常紧张
针对广东惠州男子林某在惠州东江河底打捞起数十吨“乌木”一事 ,惠州相关官员表示,“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的木头,没有什么价值,可以归还给发现者。”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江底打捞的“乌木”被认定“属于国家财产”,并没有什么问题
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着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2020年7月24日,中国贸促会举办《民法典》学习暨2020年中国贸促会公职律师培训班开班式,我院尹飞教授受邀以“《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度创新”为题在开班式上授课。 中国贸促会副会长、法律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柯良栋出席会议并致辞。 柯良栋副会长指出,《民法典》中包括合同、侵权责任等都涉及贸促会核心业务,为贸促商事法律服务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指引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