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槟法庭一切照常运作,所有案件依据各自时间进行审理,不受影响。 全槟法庭一切照常运作,员工100%在办公室上班,所有案件依据各自时间进行审理,不受影响。 全槟法庭包括乔治市,浮罗山背,以及威省法庭,周一全部依然照旧运作,案件照常进行审理;除非有法官或官员需要隔离,需另写信申请以居家作业
对你院4月28日请示的问题,我们意见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60日。15日期满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不得上诉。但是由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限未满,本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官方账号亲自下场“开黑”、诋毁竞品“不讲武德”,近日,一起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成为彩电行业关注焦点,TCL近一年来明里暗里对激光电视的攻击终于引来老实人海信视像的奋起反击。获悉,11月27日,青岛市中院一审判决:TCL在其运营的“TCL电视”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账号发布恶意贬低海信激光电视的短视频内容,具备主观侵权故意,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一审判决TCL构成商业诋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判决书内容显示:被告TCL在其运营的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账号发布了诋毁海信激光电视产品的短视频内容,并在视频中将自己的TCL电视比喻为100分电视
2019年12月6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财务会计系在昌平成功举办了法务会计座谈会暨年终总结会议。此次会议由系主任杨世忠教授主持,特邀嘉宾有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事业部负责人郝梅女士、民商经济法学院李美云教授和燕京理工学院会计学院院长杨良教授。财会系全体教师出席会议并参与讨论,财会系部分研究生和本科生也参加了会议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9/1999号法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本行政法规旨在重组初级法院的架构,包括将现时的法庭作出转换、设立一个轻微民事案件法庭,以及订定现时在有关法庭待决的卷宗及文件的重新分发所应遵循的规则。 一、 将现时初级法院的第一、第二及第三法庭,分别转为第一、第二及第三民事法庭
2015年5月1日前签订的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 本文摘要:《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类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规模,可是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执法没有明确划定。对此,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第 二十八条第 二款划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其时的执法、行政法例及司法解释。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以及起 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首页交通损害赔偿各地赔偿标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审判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首页交通损害赔偿各地赔偿标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审判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姜婉莹,女,汉族,198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姜婉莹同志2009年7月入职海淀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工作,2011年初调入劳动争议审判庭,2012年9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并独立承办案件至今。2013年获得海淀法院优秀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