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
钱江集团有限公司始于1971年10月成立的地方国营温岭化工机械厂。1985年改为浙江温岭摩托车厂,1993年更名为浙江摩托车厂,1993年至1995年与马来西亚金狮集团合资组建了四家合资企业。1996年列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组建成浙江钱江摩托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大型企业集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2012年一季度业绩概述: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6亿元同比增长69.83%;营业利润7479.31万元同比下降40.73%;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5419.84万元同比下降46.45%;基本每股收益0.12元/股。 投资收益下降增收不增利。公司主营业务涉及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出租车运输、物流业以及酒店管理经营地区主要为广东、湖南和西安
应收账款****是指您公司(出质人)以其在国内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在不让渡债权情况下,以要求付款方付款的权利设定质押,在我行办理的融资业务。 1. 为您解决因应收账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的短期资金困难; 2. 可以减少您的应收账款占款,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 3. 可以与其他金融产品形成互补型融资产品,满足您多元化的需要。 申请条件: 2. 贸易背景真实、合法、有效,应收账款与商品交易合同一致,符合购销合同要求; 4. 应收账款权属清楚、出质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质权和其他优先受让权; 5. 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与购货方有6个月以上良好稳定的供销关系
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渠道,扩大信息覆盖范围,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是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关键环节。各中央企业和试点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联合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拓展发布渠道、创新发布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成效
新春伊始,万象更新。在国家清洁能源战略和以“氢能”为发展目标的大政方针指导下,我公司为了适应更大的市场需求,经过和北京清华工业开发研究院水木氢源及山东滨化集团滨华氢能源有限公司长期接触和洽谈,分别以受让我公司40%和17.5%的股权成为我公司的新股东。这是我公司科技工作者默默耕耘几十年来里程中的一件大事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有哪些?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该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8种情况,是人民法院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
企业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我相信大家都知道是有固定指标的,在这儿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这6个指标的主要内容,大家在申请时要随时留意,申请高企这6个条件务必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哦。 首先是核心知识产权的指标,它指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及其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指的是: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式根据研究与开发过程获得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须在我国境内注册近3年根据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或具有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限应在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限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格隆汇 8 月 21日丨苏交科(300284.SZ)公布,2020年8月2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冠华、王军华与珠江实业(600684)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国发基金签署了《符冠华、王军华与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伙企业及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合作框架协议》及《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符冠华、王军华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同时,公司与珠江实业集团签署了《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基于上述协议,相关方拟实施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整体方案包括:(1)《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条件达成后(包括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中国***同意注册的批复等),珠江实业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广州国发基金受让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48570299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5%);(2)珠江实业集团通过本次发行认购公司291421794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30.00%;(3)在本次发行完成的同时,符冠华、王军华将分别放弃所持7500万股、5100万股股票的表决权。 前述控制权变更整体方案实施完成后:(1)珠江实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3.08%,珠江实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国发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6.92%;(2)符冠华、王军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13.86%、9.43%,合计持股比例为23.29%;符冠华、王军华拥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本总数比例分别为7.92%、5.39%,合计拥有表决权比例为13.31%;(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符冠华、王军华变更为珠江实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将由符冠华、王军华变更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