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原标题:小米被指“鸠占鹊巢”,一审判赔1200万元因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科技公司)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享有的“MIKA米家”商标,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联安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上述两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等告上法庭。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侵犯了联安公司第10054096号“MIKA米家”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偿联安公司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不构成侵权。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是“反向混淆”的又一案例
中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国务院新闻办28日举行发布会,介绍《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记者在会上了解到,2013年全国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0800件,2017年达到213480件,创历史新高,年均增长超过20%;审结的案件数和结案数大幅上升,再审率和改判发回重审率双双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会上表示,《意见》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第一个专门面向知识产权审判的里程碑式的纲领性文件,确立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重点措施,夯实了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理论、制度和组织基础,为新时代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对于全面加快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恶意抢注的商标它“香”吗?滥用权利的行为有啥后果? 导读:商标注册人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而抢注商标的,可认为系不正当抢注。不正当抢注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相关平台投诉在先使用人,对在先使用人正当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94年11月,美国宝拉珍选公司由美国化妆品、护肤品专栏作家宝拉培冈在美国设立,并使用域名为paulaschoice.com的网站宣传其“PAULA’S CHOICE”产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外通报,该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文斌故意杀人上诉案并当庭宣判,依法裁定驳回孙文斌的上诉,维持原判,对孙文斌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0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文斌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审理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孙文斌及亲属将其母孙魏氏送至民航总医院治疗,因孙文斌不满医生杨文对其母的治疗,怀恨在心、意图报复,同年12月24日6时许,孙文斌在急诊抢救室内,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反复切割、扎刺值班医生杨文颈部,致杨文死亡,孙文斌作案后报警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认定孙文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孙文斌不服,提出上诉
法治安徽网讯 淮南的段某在2岁时被狗咬伤,经过多年治疗、恢复,年满18周岁时再次向狗主人索赔。9月14日,记者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中院二审,支持了段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4月13日,不满2周岁的段某由其外祖父带着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一处花园游玩时,被胡某饲养的一只大黄狗撕咬,造成面部、眼部受伤,经多家医院诊断治疗,产生各项医疗费用
新华社南宁9月8日电(记者何伟、林凡诗)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对苍梧县校园持刀伤人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小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6月4日上午,苍梧县旺甫镇中心校附属幼儿园的安全协管员李小文携带菜刀,在学校门卫室及幼儿园教室砍伤师生数十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文为泄私愤,在校园内肆意持刀砍杀多名师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7年12月,张某在江岸区沿江大道某楼栋2—3楼开了一家旅馆,共有客房63间。但红火的生意于2009年5月被吴某在旅馆楼下开的一家酒吧打扰了。 吴某的酒吧从下午开始营业,通宵达旦
鼎湖区法院一审认定,黎常发盗取吴某某资金累计71226.08元,另造成吴某某逾期罚息损失1922.11元。肇庆中院二审重新认定,黎常发盗走被害人吴某某资金53502.45元,另造成吴某某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损失共872.77元。 接到方某某报案当天,四会市公安局监督室民警和刑侦大队民警到黎常发哥哥的住处找到黎常发,要求其交出涉案物品
记者董柳、通讯员钟紫薇报道:16日至17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杨钦等38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该案传销参与人达7万多人,涉案金额9亿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钦、陈某龙等人以深圳市华厦传承创投有限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开发“华夏传承”手机APP软件,以推销白酒等经营活动为名,利用高息引诱他人投资注册成为会员,并以会员的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一直有较大的争议。 标志具有不良影响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该类标志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