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
社保缴费满15年,人事说可以不缴了!真的假的? 日前,有网友向我们留言咨询:“请问社保缴费是缴满15年吗?我最近到一家新公司,人事和我商量说我的社保已经满了15年,可以不交了,也不影响我退休,而且这样不扣我个人部分到手的钱还要多一笔,请问可以吗?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即使职工与用人单位商议签订了不参加社保的所谓“协议”,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 企业可向当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办理。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精通来自专业!作为一家专业的化学品公司,强力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为化纤、印染、电子、塑料、皮革、橡胶、日化等行业研发创新性产品和解决方案! 集研发,创新,生产,销售相结合,重点以生产研发有机硅新材料:以二甲基硅油、乙烯基硅油为主,以羟基硅油、有机硅乳液,氨基硅油,纺织助剂为辅的多元化化学工厂。 对于企业而言,新闻动态就是营销信息传播不可替代的“官方渠道”。强力新闻栏目将为你带来公司最新的有意义是事与产品发布;同时也根据行业动向,发表或转发一些行业内外的大事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细致
获悉,辽源市社保局关于调整社保政策已经实施,主要是对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作出了新调整。但要是真正问起市民关于新政的内容有哪些,相信绝大多数市民还是回答不上来,甚至还有不知道的。不过别担心,社保小编收集了详细情况,供大家参考
小吴是公司HR,前不久公司新招了一名员工,小吴正准备为这名新进员工缴纳社保时,没想到这名员工却提出不要给自己缴社保,并希望公司可以把应由他本人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折现发给他本人。 该员工表示现下可以多拿一份实打实的钱更好,所以提出了这个请求。这名员工还表示,为了规避风险,可以与公司签订一份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条例》涉及到的省局机关部分内设职能处室、稽查局和信息中心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机关内设职能处室 1、规费管理处 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政策业务和管理工作,建立重点费源欠费大户台帐,按月、按季、按年将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统计结果提供给计划统计部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对帐结报工作;负责与政策法规处共同组织《条例》培训工作;协助办公室开展贯彻《条例》宣传工作。 2、征收管理处 负责按税收征管要求,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申报、登记、变更、注销、档案管理“一户两档”(即一户既有纳税档案,又有缴费档案)等涉及到社会保险费业务内容,纳入到税收征管范围一并进行管理,并明确相关程序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为进一步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足球即时比分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32号)规定,现就我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他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7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郑人社办〔2022〕255号)文件要求,为方便符合条件的郑州市参保企业(单位)办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业务,现将相关经办流程公布如下: 2、申请缓缴需参保企业(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单位营业执照、《企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书面承诺书》(见附件1)、《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核准表》(见附件2)。以上资料由参保企业(单位)自行填写、盖章后拍照上传。 3、由于自身情况无法网上经办的,参保企业(单位)也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服务大厅,选择“政策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现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填写好的《企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书面承诺书》(见附件1)、《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核准表》(见附件2)办理缓缴申请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