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
[佛山劳务外包]如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务派遣公司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开展交通行业及社会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承担信息化科技项目的研究及成果推广的事务性工作;承担交通运输投诉的受理、分办工作。 我单位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1名,工勤数2人,2015年末实有在编在职人员17人,聘用15人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知》提出,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对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执业兽医资格、演出经纪人员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该5项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指示精神,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一)负责各类用人单位企业及职工的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经办工作。 (二)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三)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社会保险的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在我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参加社保的人都要申领社保卡,社保卡面上除了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相片等资料外,芯片里还存有更多的资料,特别是还有两个账户:金融账户和医保账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3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的公告》等文件精神,整理了近期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以便缴费人参照执行。 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具体的险种及执行期限?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至6月(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至4月份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近日,浙江省出台《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 根据通知,此次延长政策具体内容为: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免征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至6月。同时,此次通知也将社保缓缴的期限延长至今年12月底
今年以来,贵州省黔东南州人社局认真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截至目前,该州已对4824户参保单位减免社会保险费达24451.43万元。 黔东南州人社局加大宣传力度,邀请当地新闻媒体对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进行宣传报道;将疫情期间社会保险惠及企业扶持政策相关文件和宣讲材料汇编成册,发送给企业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