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海关总署7日发布数据,今年前10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1.67万亿元,同比增长22.2%,比2019年同期增长23.4%。 从10月当月看,我国进出口总值3.34万亿元,同比增长17.8%,环比下降5.6%,比2019年同期增长23%。 数据显示,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速最快、比重提升
纳税人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海关总署9月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按美元统计,受纺织品出口下降影响,8月纺织服装出口连续第四月下降,但降幅较上月缩小。因海外订单回流,服装出口保持良好增势,当月出口增幅继续扩大。1-8月纺织服装累计出口走势稳健,与2020年及2019年同期比均实现增长
中新网义乌4月22日电(胡丁于 楼咏昊 洪玉)22日,记者从义乌海关了解到,当地日前集中销毁一批此前查获的侵权货物,共计52.8万余件。 据介绍,此次销毁的侵权货物主要包括手机配件、文具套装、塑料眼镜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权利人现场观摩了侵权货物的销毁全过程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7号(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废止文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扩大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开展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之用,并非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正式引用本站信息,应当对照原文。 使用本网资料后果自行承担, 地址:广东广州新港东路1000号保利世界贸易中心C座2004 邮编:510308
民航共发送旅客1.9亿人次,比去年春运同期下降近73%。 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今年春节假期发送旅客数量大幅下降。2月3日,根据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的信息显示,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春节假期10天,预计全国铁路、道路、水路、民航共发送旅客1.9亿人次,比去年春运同期下降近73%
2月21日,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副司长于群利一行7人到公司进行走访调研。青岛海关副关长王洪兵等相关部门领导,海湾集团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左志远,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苗春葆陪同。 于群利副司长一行听取了公司发展概况、装置运行情况、安全环保管理、通关业务、进出口产品等情况的介绍,对企业危化品登记管理规范性给予充分认可
人民网福州4月23日电(记者 燕帅 宋心蕊)4月23日上午,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电子政务分论坛在福建省福州市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举行,论坛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主办,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福州市人民政府承办。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主任王钦敏出席论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杨小伟同志出席论坛并致欢迎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信息化发展局巡视员兼副局长秦海同志主持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26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修订如下: (二)删除通知正文第四条第(一)项中“产业主管部门应在免税进口建议中,对建议数量的增减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其中以育种或繁殖为目的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建议数量应以确保野生动植物存活和种群繁衍的合理需要为限。”、“,可以包括连续数个年度免税进口数量”、“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核定数量的40%”、“对于每个免税品种,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数量合计,不得超出对该品种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数量。”、“,可以在上一年度核定的免税进口计划数量的40%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