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近日,财政部、发改委 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通知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相关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即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第十五章节,对光伏领域所需的进口化学气相沉积设备,低压扩散设备、原子层沉积设备等设备和所需的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19年一月开始执行,执行年限为2019年到2021年,各类设备略有不同
据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原公告如下: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原公告如下: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大麦进口】海关总署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2020年5月13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大麦进口。 【美国大麦短期出口数量有限】允许美国大麦进口有助于补充国内玉米产需缺口,但短期美国大麦出口数量有限,预计对国内市场影响不大。美国农业部预计,2020/21年度(始于7月1日)美国大麦产量为495万吨,出口量仅为14万吨
从财务上来看,该公司当年销售的费用达到5.83亿,同比增长152%,增长的原因其解释为“营销模式受疫苗流通条例影响的推广费、市场服务费、会议费和运输费增加所致”。同年(2017年),长春长生疫苗销售达到15.39亿元,同比增长51.67%。从批签发量上来看,长春长生已跃居国内第二,占25%市场份额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全国进出口面临下滑形势,但是,中西部地区却表现抢眼,一些省份甚至实现了高增长。 近日,各地陆续发布前5个月的外贸数据。进出口总额增速前五位的省份集中在中西部,分别是江西、四川、湖南、安徽和河南
江阴保税物流中心是经国务院同意,由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批准成立的海关监管场所。 江阴保税物流中心是无锡地区唯一一家保税物流中心(B型),具备口岸功能,可以开展进出口货物保税仓储、国际物流分拨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物流信息处理等业务。 保税物流中心致力于保税仓储,进出口货代、配送和相关增值服务
记者日前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获悉:2022年,我国车企出口竞争力持续增强,全年累计出口超300万辆,达到311.1万辆,同比增长54.4%,有效拉动行业整体增长。 汽车出口强势增长。伴随着我国品牌汽车在三电技术和智能驾驶相关领域逐步建立起竞争优势,我国汽车国际竞争力持续提升,出口呈加快增长趋势
2月27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林护发〔2020〕22号) 2月6日(10日发)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稽〔2020〕28号) 1月26日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月21日(24日发)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 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市监明电〔2020〕2号) 此页面最后编辑于2020年4月10日 (星期五) 07:13。
海关总署于昨日发布公告宣布,将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 公告指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