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
通奸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与其**之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本文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称之为“告诉之主观不可分原则”。所以假如提起告诉,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与其**之人,这是因为告诉系对于犯罪事实为之,并非对于特定之犯人为 之,因之,告诉权之行使,仅就该犯罪事实是否 告诉有自由决定之权,并非许其有选择所告诉之犯人之意。虽然,依照法条明文,告诉之主观不可分,仅适用于“告诉”及“撤回告诉”两种情形,但实务将其扩张 至其他情形,承认所谓“不得告诉之主观不可分”及“不得自诉之主观不可分”
发生配偶与第三人通奸的情形后,如他方欲提起通奸罪刑事诉讼,因通奸依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为告诉乃论之罪,而告诉权之行使仅就该犯罪事实是否告诉有自由决定之权,并非许告诉人能选择所告诉之对象,故而提告时会将外遇配偶及第三人一并提告。 而依据刑法第245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配偶纵容或宥恕了通奸的行为,将不得提起告诉,此处的“宥恕”必须确实的有宽恕原谅行为,虽不以明示为限,但默示仍须有外部的表示行为,例如有“对对方不予追究”、“不再提出告诉”的言词表示等,所以如果在提起告诉前选择原谅外遇配偶或第三人,将失去对其提起告诉的权利。(备注:因刑法第239条已于民国110年6月16日删除,刑法第245条亦调整删除与刑法第239条有关内容,不再适用相关规定) 那提起告诉后,如因外遇配偶或第三人有悔意或其他原因而进行如下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法律效果,请就以下选项选择
阿志(化名)因为妻子换了智能手机,就整天滑手机,某天阿志无意间看了妻子的手机,却意外发现妻子和一名男子的通讯软件聊天内容十分暧昧,原本阿志不以为意,但某天却看到妻子和一名中年男子走进了汽车旅馆,于是阿志才委托征信社进行抓奸,因为阿志自己也搜证到许多通奸相关罪证,所以抓奸行动就变得比较轻而易举,直到某天傍晚,征信社和阿志在汽车旅馆将妻子和男子抓奸在床,阿志才顺利与妻子离婚,征信社也觉得阿志颇有搜证的天分,竟可以将许多通奸证据收集完整。 在此案件中因为当事人将通奸罪证收集相当完整,所以受委的征信社也能够比较轻松的执行抓奸任务,其实许多当事人当下发现通奸事实时,都会因为过度惊慌,如果这时候可以保持冷静,也许就能初步收集一些通奸关键证据,但若是要将通奸证据收集完整,还是需要委托专业的征信社来调查,在此优良征信社推荐给您,征信社收费不但能够为您执行深入又保密的征信社调查,还能为您提供详细又确实的征信社搜证,除了将通奸相关罪证收集完整,还能适时的破门外遇抓奸,将通奸罪最直接的证据找出,让委托者在最关键的时刻能够提出告诉,甚至能为委托者安排后续如何处置的问题,让委托者安心又放心的寄托征信社收费,故征信社收费是您最值得信赖的伙伴。
一位身价有数十亿的男子,婚后认识了另一名女子,两人展开了婚外情,男子出手非常大方,给与情妇三亿元本票,当作平时生活费,但没多久两人感情生变,男子想跟小三分手,并不愿让本票兑现。没想到女子已将本票抵押,因此债主无法兑现,双方起了争执,并闹上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两人婚外情已违反公序良俗,因此任何包养、契约都算无效,因此男子无须支付三亿元
老郑什么都好,就是喜欢女色,一年前,跟助理发生性关系,开始有了婚外情,到底婚外情犯了什么罪? (1)所谓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来说就是已经结婚的人,再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且连续发生,持续一段时间。 (2)我国刑法对于已经结婚的人,再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的通奸,或还没有结婚的人,与已经结婚的人发生性关系的**,都设有处罚的规定,所以,婚外情的人就是犯了通奸罪。 (3)不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通奸罪(**罪),是属于告诉乃论的罪,如果配偶不提出告诉,就不会受到处罚,且对配偶撤回告诉的效力不及于**人,所以,有的太太不告自己的先生,只告跟先生**的女人,就是根据这个规定
身为一位征信执业人员,在初入征信业之时,会碰上什么样的反对与阻力,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如此义无反顾,愿意承受这些压力,尽心地完成每一位委托人的请托;而在业务执行的时候,又会遇上什么样的突发状况,又是如何巧妙地化解危机。征信执业人员的酸甜苦辣,将一一在此呈现! 无论是在职场上,还是在生活中,都会遇到很多压力,而每个人纾压的方法不一样,有些人是培养新的兴趣,有些则是到户外走走,发泄心中的不满,不过也有一些人,会借由外遇来逃避压力。外遇有分为两种,一种是“精神外遇”,一种则是“肉体外遇”,前者就是所谓的无性外遇,基本上都是跟身边的红粉知己或知心的异性朋友,有友达以上恋人未满的举动,这种外遇情况,无法提告通奸罪,故许多人借此逃避法律责任,但大爱征信社要告诉你,虽然不构成刑法通奸罪,但可以提告民事求偿,找出两人超越一般友谊关系证据,证明有对方侵害自己配偶权,就能获得该有的赔偿;肉体外遇的部分,因为有发生性关系,符合通奸罪对“奸”的定义,因此找出相关证据,就能透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法律权益
Q:民众通常会采取搜证通奸之方法为何?是否会有触法之虞? 1、通常采取之搜证方式有下: (1)花钱委请征信社人员跟监、偷拍。 (2)自行跟监,并由亲友或警察陪同,前往搜证,拍摄影片、照片或拿取迹证。 (4)自行在车上、屋内装设针孔摄影机,拍摄并搜集证据
一名61岁阿雄(化名),意外认识35岁的家教小花(化名),并雇用小花担任小孩的家教,因为阿雄常与妻子为了小孩的教育问题而吵架,故在此期间离家出走,然后与小花同居并生子,事后被阿雄的妻子知道后并对两人提告通奸。阿雄的妻子还在法庭上哭诉,说自己辛苦赚钱养家,还要扶养子女,故希望法官能重判两人;虽然阿雄坦承外遇生子,但却坚称妻子早就知道她有婚外情,却拖了半年,都过了法律追诉期才提出告诉,而小花则是宣称不知道阿雄已婚,但法官不采信两人的说词,仍依通奸罪判处两人。 此案件中因为当事人和第三者有生下私生子,故可以此作为通奸罪的辅证,藉以控诉通奸罪名成立,虽然没有两人性器官交媾的确切证据,但是私生子却足以作为两人通奸的间接证据,故法官才会认定两人有通奸罪嫌,但其实上法庭还是要看法官的判断方法,因为并不是每个法官的判断和思考方式都相同,所以准备完整的通奸罪证在上法庭是最好的选择,但完整的通奸罪证是必须透过优秀的征信社搜证,才能取得完整,故这时候选择优良的征信社是非常重要的事,优良征信社推荐给您,征信社收费不仅能为您执行深入又保密的征信社调查,还能为您进行法律问题的详细分析,更能为您安排离婚后续的协议谈判,故征信社收费可以做为您感情处理的好帮手,征信社收费是您**的选择
外遇往往会造成夫妻离婚,家庭失衡,家庭失衡自然会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便有人提议,是否利用法律的力量来约束夫妻对婚姻的忠诚? 根据澳洲的统计调查报告指出,在已婚者当中,曾经有过婚外情的比例高达44%,将近一半。类似语系的欧美国家统计也是类似的数字
刑法通奸是否该除罪化在台湾争论已久,今(29)日下午4点,司法院15名大法官在宪法法庭宣示释自第791号解释,结果通奸罪及撤回告诉之效力以刑法限制、规范违宪。这也就表示通奸罪已立即失效。而对两性、婚姻关系常有独到见解的资深音乐人许常德,也在脸书发表看法,“通奸除罪了,但真正的问题不是除罪可以消除”